A. 審計局是什麼單位
地方各級審計局均為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編制。審計局是主要負責地方政府各部門和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的組織機構。審計局一般設有辦公室、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貿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農業資源與環境審計科、干審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內審協會等科室。
一、審計局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2、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轄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二、審計程序有什麼:
1、制定計劃,審計機關應根據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一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重點、保證措施等進行事前安排,作出審計項目計劃。
2、審計准備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每個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實施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並按規定編寫審計日記,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終結,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