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文化事業建設費還需要申報嗎,稅率是多少
文化事業建設費需要申報繳納,稅率3%。
⑵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營改增後如何規定
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娛樂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2)文化事業建設費營改增報表在哪裡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規定有兩點變化
變化一:計費銷售額為含稅價。
根據財稅〔2016〕25號及財稅〔2016〕60號兩文件規定,廣告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在這里,所謂含稅價款是指含增值稅價款在內的銷售額。其計費銷售額的表述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表述的「銷售額」意義不同,原規定是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計征,在實際征管工作中通常理解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營改增後,上述兩個文件特別強調「全部含稅價款」,其原因就在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以下簡稱「辦法」,此文件已廢止)中規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顯然是含稅營業額,因此,在沿襲「辦法」關於銷售額口徑的情況下,營改增的兩個文件對計費銷售額的定義強調並統一為「含稅價款」,仍保持了該項政策的連續性。
變化二:免徵規定隨增值稅。
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一款:「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這里應該指的是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中的小規模納稅人;
其免徵依據是為了保持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中關於「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的規定相一致。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這里的銷售額筆者理解應該是不含稅銷售額。
同樣,娛樂業則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上述兩點變化應引起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的關注。
⑶ 營改增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哪個稅務機關徵收
營改增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機關徵收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規定,從事娛樂業、廣告業的單位和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還應當依據銷售額和3%的比例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營改增」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5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1號)等規定,從事娛樂業、廣告業的納稅人繼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其相關事宜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徵收機關由地稅機關改為國稅機關,即:納稅人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從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實施之日起在繳納與之相關的增值稅時一並向主管國稅機關繳納。
二、繳費比例不變,但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娛樂、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例如:假設某廣告公司2013年8月實現廣告收入110萬元,其中按規定允許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的含稅廣告發布費10萬元,當期實現增值稅銷項稅額6萬元、可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4萬元,其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6-4=2(萬元),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為[(110-10)+6]×3%=3.18(萬元)。
三、減除銷售額的憑證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否則不允許扣除。
四、提供娛樂、廣告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五、「營改增」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繳費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0號發布後,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補辦繳費登記;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費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以在首次應費行為發生後,辦理繳費登記。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按以下規定辦理:
1.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繳納地點、繳納期限(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的除外)與增值稅相同。但按照財綜〔2012〕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以不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
2.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申報期內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以下統稱申報表),申報數據實行電子信息採集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其紙介質申報表按照各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
3.繳納義務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其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相關價款的,還應當根據取得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填寫《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隨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上報給主管稅務機關。
上述所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繳納義務人應將合法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財務印章後編號並裝訂成冊,作為備查資料,由繳納義務人留存並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