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局所屬事業單位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應該何去何從呢
當下的公安局是沒有所屬事業單位的。因為,早在20多年以前的機構改變時期,通過國家統一收緊編制,考錄公務員,充實轉換了執法人員身份。改變理順了執法機構和編制。亦原掛鉤或掛聯相關的、或類似於所謂的“事業單位”,已經“脫胎換骨”回到了“原形”或原點。更不屬於公安局所屬部門之列。
現在的公安局編制,是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經編委確認的“對口”管理編制。屬於必備的執法機構。也沒有所屬事業單位之實,其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身份的人民警察,並非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執法。
譬如:公安局有市公安局、縣公安局之別。所屬機構有政治部、(行政辦)、法制處(科)戶籍處(科)…,刑警大隊、治安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交警大隊、110指揮中心、派出所……等。
簡言之。沒有國家《公務員證》,就沒有公務員身份;而是根據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和約定,對應分流解決去向。
2. 公安局事業單位有哪些
公安局有事業編制人員。
公安局的正式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屬於待入警人員,並不是公務員,不享有執法權。一般都在非執法崗位,如110接警中心等。工勤人員無警銜和警服,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工資相比少了個警銜津貼。
公安局工勤編制就是公安里的職工,不是公務員編制。比協警強點,可以享受公安人員的工資和其它待遇,比如養老和住房工基金,理論上說是沒有警銜的,如同國企里的工人,稱之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是幹部或公務員。
3. 縣級公安局下屬事業單位有哪些
嚴格來說公安局沒有下屬事業單位,根據你的描述應該是公安局在招聘事業編制人員,輔助警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