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職業年金退休後能返還嗎退休後能否退回自己交的那一部分
能返還,能退回自己交的部分。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㈡ 工資上扣的職業年金是什麼作什麼用,到年底發回來嗎
工資上扣的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到年底是不會發李尺還的,在退休之後會以養老補充保險的方式蠢扮發放。
根據《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2)事業單位的年金什麼時候返還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帶擾灶法的通知》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㈢ 職業年金是怎麼回事退休後能返還嗎
職業年金的概念是在2014年10月1日才被提出並正式建立的,它是專屬於機關事業單位或編制內工作人員的制度,並且職業年金是強制性繳費,按照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規定,工作人員繳納4%比例,單位繳納不超過8%的比例。要說到職業年金,它的本質其實是一種補充性養老保險,也可以理解成為編制內工作人員的第二份養老金。也因此在退休後是以養老金的形式返還的。
總而言之,職業年金是國家給編制內工作人員的福利,是為了確保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對職工是有利無害的,不過這一福利政策的出台也是為了適應新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的過渡,因此可能會存在一定的計算誤差,但是具體實際的發放情況還是要根據屆時政策以及賬戶繳納的比例來做進一步明確。
㈣ 事業單位退休後年金怎麼領取
"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在閉銷歲退休後可由工作人員按月領取。當事人可以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斗衫計發職業年金月的待遇標准,按月領取到發完為止。但如果當事人出國定居的,則可申請一次性領取。
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就是指退休後員工除去養老金以外還轎睜可以享受到的第二份養老金,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性的養老保險。絕大多數的單位都會參加兩份保險,第一份是正常的養老保險,第二份就是職業年金。因此事業單位退休的人員老了以後的老年福利相對來說要高一些。當然,職業年金也是不可以提前領取的,只有在正式退休以後、出國定居或者在職期間死亡這三個條件滿足之一以後才可以提取。所以擁有職業年金對自己來說還是很重要的,擁有職業年金的待遇的通常稱之為五險二金,二金就是指住房公積金和職業年金。
法律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0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