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離崗創業未返崗應該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管理
暫行辦法
(參考模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 科技 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人力資源 社會 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促進本單位 科技 成果轉化工作,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改革,鼓勵專業技術人員投入「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保障離崗創業人員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XXX大學或研究所(此處為事業單位名稱)(以下簡稱「單位」或「本單位」)在編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同為在編在崗專業技術人員的,在辭去領導、管理職務後,可以申請離崗創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的「離崗創業」,是指單位在編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個人自願申請,單位審批同意後,保留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編制和人事關系,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離開單位所聘工作崗位,帶著科研成果全職到外部創建或入股 科技 型企業的情況。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允許離崗創業:
(一)現主持國家、部委或單位重大 科技 項目的人員;
(二)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國防安全科研項目攻關等相關工作的人員;
(三)離崗對本單位科研及相關工作產生影響的人員;
(四)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離崗的人員。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經單位批准同意,可攜帶科研成果全職到外部創建或入股 科技 型企業(以下簡稱「創辦企業」)。有關人事管理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離崗創業人員經單位同意,可在3—5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原聘用合同暫停履行。
(二)離崗創業人員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離崗創業期限、工作待遇、 社會 保險、科研成果權益分配等雙方權利義務及爭議處理方式等事項。
(三)離崗創業期間,單位發放基本工資。離崗創業期間如因工作需要仍承擔單位相關工作,離崗創業者可按相關規定領取勞務費。
(四)離崗創業期間,年度考核由單位根據創辦企業出具的鑒定和評價意見進行,必要時也可到創辦企業深入考核。除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況外,一般定為合格或以上等次,正常調整檔案工資。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佔單位考核優秀比例。
(五)離崗創業期間,對離崗創業人員仍可執行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人員職級、檔案工資正常晉升。創辦企業取得的業績和成果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業績考核等重要依據。
(六)離崗創業人員各項 社會 保險、職業年金中個人承擔部分由本人負擔,可委託單位代扣代繳;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按原渠道繳納。按規定繳納各項 社會 保險與職業年金的,離崗創業時間計入單位工作年限並連續計算工齡。
(七)離崗創業期間,在創辦企業發生工傷的,創辦企業配合做好工傷調查核實工作,由單位向統籌地區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八)離崗創業期間或期滿,本人要求返回單位工作的,原聘用合同恢復履行(離崗創業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應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除外)。
(九)離崗創業期間或期滿,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未提前與單位溝通協商且期滿不按時返回的,單位應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並按規定轉移檔案及 社會 保險手續。
(十)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及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不再享受離崗創業人員待遇和相關政策。
(十一)離崗創業期間,不得以單位名義在外從事經營活動。 離崗創業人員若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給予處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二)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所承擔的國家 科技 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離崗創業人員承擔的其他 科技 項目,由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協商處理。
第三章 申辦程序
第六條 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離崗創業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本人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申請表》,主要對本人意向、創業計劃、企業情況等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二)部門審核。人事管理部門、 科技 管理部門、資產財務管理部門對離崗創業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向有關企業了解情況,材料通過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班子決策:
1.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離崗創業條件進行審核;
2.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擬進行創業轉化的 科技 成果進行評估,明確現有成果的權屬,並提出企業創辦後相關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利益分配機制建議;
3.單位資產和財務管理部門對創辦企業的資源佔用等情況進行審查,明確是否佔用單位經費、場地、設備等情況。
(三)單位決策。單位領導班子對離崗創業申請進行決策,並作出書面決定。
(四)簽訂協議。離崗創業人員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離崗創業期限和離崗創業人員的權利義務、爭議處理方式等事項。
(五)歸檔備案。協議簽訂後,單位人事部門將離崗創業人員申請、人員基本情況、單位書面決定及離崗創業項目說明等有關材料歸檔,並報主管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或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綜合部門備案。
第七條 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期間或期滿需要返回原單位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本人提前30日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人事部門審核。人事管理部門了解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工作表現、業績等情況,並審核離崗創業人員與企業、項目脫離關系的證明材料後,及時為其安排工作。
(三)簽訂聘用合同。返崗人員與單位續簽或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四)報備及備案。人事管理部門將返崗人員崗位聘用情況向領導班子報備後報主管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或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綜合部門備案。
第四章 有關事項及要求
第八條 離崗創業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單位不得以離崗創業為由要求終止離崗創業人員人事關系。
第九條 離崗創業人員返回單位工作時,如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無空缺,單位可暫時突破結構比例聘用,並逐步消化。
第十條 離崗創業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辦理離崗備案或崗位聘用備案手續。單位要加強對離崗創業人員的指導、管理和服務,拓展創新創業渠道,為其離崗創業提供必要支持。離崗創業人員要自覺服從單位的管理和考核,及時向單位報告創業情況和履行約定情況。
第十一條 允許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通過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其有關具體人事管理問題,在國家和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有關政策規定范圍內,由本人、單位、服務企業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予以約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期間使用職務成果的,按照《XXX大學或研究所(單位名稱) 科技 成果轉化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在單位控股企業(含獨資企業)工作的在編在崗專業技術人員,不屬於上述離崗創業的范圍內。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申請離崗創業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單位非事業編制的專業技術人員需全職到單位外部創業的,應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離崗創業影響深遠。
這既是深化改革的信號和方向,也可以說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2.0。
疫情對經濟造成重大影響,要保民生就業,還是要鼓勵更多的創新創業。
只是事業單位人員在職創業,原來的中小企業將面臨另一種沖擊。沒有市場優勢和資源優勢的企業將更加艱難。
事業單位離崗創業類似於國企改革,但此項措施更加溫和,對相關人員既是機遇,也是挑戰。
短期有激發創新創業新熱潮的作用,同時也要看到長期的影響,做好相應的規范,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和形成企業之間不公平競爭的局面。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以下回答純屬個人淺見:
1、近年來國家出台了事業單位離崗創業文件,各省根據實際情況也出台了相應的配套文件,如下面是我們黑龍江的文件
同時,每個單位又根據自己的情況也出台了相應的實施細則。
2、辦理離崗創業時,單位應該已經將省里的文件和國家文件給創業者看了,並且離崗創業是需要上級部門審批通過以後才可以離崗。正常情況下離崗時間是規定好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創業順利則可以繼續創業或脫離事業單位體系,進行減編。如果創業不順利還可以回來繼續工作。如果到期了而不返回也不通知單位,按照黑龍江的文件規定「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辦理相關手續。」,是這樣處理的。其他省份估計也是類似的規定。這里要說的是無正當理由,正當理由就看各個單位如何認定了。
以上愚見請自行分辨,謝謝!
通知單位,做好預先准備。查看辦理停薪留職的相關辦理過程。
這的看你是什麼時間的事情。停薪留職,回來就行。不然有可能已經被清退。這種問題沒有問的必要!!!
② 事業單位離崗創業政策
法律分析: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新創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 一、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事業單位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是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實現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協同創新,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願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③ 事業單位離崗創業的政策
法律分析:1、離崗創業人員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5年內保留人事關系。
2、人員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其參加職稱評審、崗位等級晉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發放基本工資,除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況外,離崗期間的年度考核一般定為合格或以上等次,並正常調整檔案工資。
3、離崗創業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職業年金中單位承擔部分由原單位按原渠道繳納,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與職業年金的,離崗創業時間計入原單位工作年限並連續計算工齡。離崗創業期間在企業發生工傷的,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除離崗創業外,還允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與所在單位、服務企業簽訂協議或合同,通過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堅持擴大就業發展戰略,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產業。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積極預防和有效調控失業風險,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范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二、積極推進創業帶動就業。營造寬松便捷的准入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內出台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改革意見,實現「一照一碼」,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改革。培育創業創新公共平台,加快發展眾創空間,鼓勵提供適當補貼和成本較低的場所。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創業擔保貸款發展,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個人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部分由財政貼息。加大減稅降費力度,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范圍由失業一年以上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推廣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等試點政策。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和離崗創業,對經同意離崗創業的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鼓勵農村勞動力創業,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對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從事網路創業的,給予創業扶持政策。
三、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可享受1年社保補貼。困難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的對象范圍擴展到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加強對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確保零就業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退役軍人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