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路養護改革人員安置
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妥善安置職工,不能簡單推向社會」。因此,原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會隨管理和公益服務職能,分流整合到交通運輸局下屬其他事業單位,合同制管理人員隨企改制,在新成立的企業重新就業,或者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領取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
原公路養護單位為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的,或者使用的自收自支類編制,都將於2019年6月底前整改結束,撤銷地方政府設置的備案制編制,確實需要保留的,使用全額事業編制替代。
改革過程中,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貳』 事業單位公路局
負責公路養護、路政管理。靠收養路費過日子,原收費人員好像要改行了,因渣襪為費茄斗用已打入汽油價格里去了。公路養護如納激職能將不會太大的改變,改成公司的可能性很大;路政管理職能有可能要劃歸交通部門。
『叄』 事業單位改革後公路養護會被改成什麼
我覺得跟行政這塊肯定是搭不上邊的,要改也是路政的改為行政。而且也不大可能改為企業,因為現在這些公路段,很多就是由企業改過來的,而且公路養護本來就是全額撥款的單位,自收自支不科學。所以最大的可能就是強化其公益性,事業單位本來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務為主的,所以我覺得應該改不改都不會有什麼變化。
『肆』 公路養護管理體制究竟如何改
一、改革,面臨兩難的處境
現行的養護管理體制是新中國成立後逐漸形成的。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公路管理體制經過幾次上上下下,分分合合。公路養護開始採取由公路部門設立的道班專職養路和半脫產的農民代表工養護結合的體制,後來過渡到以公路部門設立的道班養路為主。公路養護部門作為公路管理機構的附屬單位,養護生產按計劃作業,養路工人作為國家的專業工人和其他國營企業的工人一樣,被國家「統包」下來。
不過否認的是,在當時的情況下,廣大養路工人以「主人翁」的身份投入到工作中,這種體制對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改善路況直到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別是正式加入WTO後,傳統的養護管理體制的弊端日益凸顯。這些弊端主要有:一是因為公路養護部門是事業單位,實行的是單一主體的統包機制,生產靠計劃,經費按人頭,大鍋飯嚴重,使公路隊伍的市場意識和競爭意識嚴重缺乏,「等、靠、要」思想嚴重。二是隨著各地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下崗工人的增多,作為事業單位公路的養護部門在很多地方成了"香餑餑",成為一些地方實權人物安置關系戶的"熱門單位",導致養護部門普遍人員臃腫、超編嚴重,有限的一點養路費成了人頭費,而養護生產方式仍然原始落後,效率低下。三是各地公路部門大多是建、養、管、征一體,既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又承擔具體的公路養護生產任務,政企、事企不分。公路管理部門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就不能對公路養護實施有效的監督,這也和WTO的一些原則相違背。有人說,公路部門是交通行業計劃經濟遺留的最後壁壘。因此,打破這種和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體制已經成為形勢所迫和大勢所趨。
但改革又是一場艱辛的革命,牽涉到職工利益的調整。特別是公路職工,長期在計劃經濟的「安樂窩」里生存,迎接挑戰和搏擊市場的能力相當弱,再加上公路部門並沒有像有些國有企業面臨破產倒閉的境地,改革還沒有到燃眉之急。所以推行改革可謂困難重重。這些阻力和困難主要有:
第一,缺少政策指導。這些年來,我們國家國企改革轟轟烈烈,而事業單位的改革相對滯後。盡管人事部出台了幾個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但這些意見主要是針對科、教、文、衛等部門,而且主要針對人事制度方面。公路養護體制改革國家並沒有明確的方針政策。交通部部長張春賢在今年的全國交通廳局長會議上指出:「在養護機制改革上,全國不搞一刀切,鼓勵多種實現形式。」這體現了交通部在改革方面慎重的態度,同時也使改革缺少明確政策。改革就像摸著石頭過河,要做到既不使國有資產流失,又能有利於改制企業發展和員工利益的保障,就需要在體制機制上大膽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