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事業單位的往來收據如何做賬
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往來結算的收據只能入賬與該單位款項往來,不可以做費用報銷、不能做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對行政事業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范圍作出明確界定:
第八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委託,代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委託手續,使用委託單位領購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簡單的理解,行政事業單位的往來收據只能入賬往來,需要核銷往來並及時處理。
如果確需做為成本費用,稅前列支,則需按上述規定取得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收費收據
『貳』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是發票嗎
不是發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只能用於行政事業單位間代收代付性質資金的收付。
《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發布後,有關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來電來函,詢問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資金,應使用什麼票據等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單位取得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其中,已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1]54號)規定,可憑《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或《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及相關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二、行政事業單位取得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資金,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再向下級單位轉撥的,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轉撥下級單位的,屬於暫收代收性質,可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取得具有橫向資金分配權部門(包括投資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等)撥付的基本建設投資、科研課題經費等,形成本單位收入的,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轉撥下級單位或其他相關指定合作單位的,屬於暫收代收性質,可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沒有財務隸屬關系的行政單位之間發生的往來資金,應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
五、沒有財務隸屬關系事業單位等之間發生的往來資金,如科研院所之間、高校之間、科研院所與高校之間發生的科研課題經費等,涉及應稅的資金,應使用稅務發票;不涉及應稅的資金,應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