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資格審查審什麼
01資審目的
資格審查是事業單位招聘時貫穿始終的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報考人員提供材料或資料的真實性。事業單位由於是政府下設的公益性單位,涉及到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各個方面,比如教育、交通、醫療、農業等,對於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所以崗位條件限制也也很嚴格。設置資格審查一是為了篩選出高質量的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二是為了淘汰掉弄虛作假的不誠信人員和潛在危險人員,資格審查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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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資審形式
資格審查雖然貫穿始終,但是需要報考人員參與關注的室友2次,分別是提交報名申請之後的資格初審和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進入面試之前的資格復審。
資格初審的審查對象是所有報考人員,審核形式一般為網上審查,報考人員不用去現場,審查的內容也比較簡單,只需要審查報考人員報名時提交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等基本信息和報考職位所對應的學歷、專業等資料,核對其真實性。
資格復審相對比較復雜,審核對象是通過筆試,可能進入面試的人員,人數相對較少,但是程序繁瑣。資格復審大多數為現場審核,復審對象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去到公告中告知的地點,准備公告中要求的材料到招聘單位的指定攤位進行審查,再到人社部的攤位進行再次審查,審查通過後要填寫兩份《資格復審表》,一份交給登記處辦理相關手續,一份留在單位進行存檔。
03復審材料
各省市各單位不同崗位的資格復審表有所不同,具體以招考單位的公告為准。這里說明一下基本材料:《資格復審表》2份、本人身份證、學生證、畢業證、學位證、大學成績單、相應資格證書、戶籍證明、社保繳費單、基層服務相關證明等。
❷ 事業單位考試資格復審審什麼
1、首先無論是什麼崗位,筆試准考證、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這幾種證明身份的證件是肯定要帶的;
2、已經畢業了的考生需要帶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還有《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尚未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的應屆畢業生需要帶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等證明材料;留學回國的考生必須帶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3、如果你報考的崗位對戶籍有要求,那麼需要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果對生源地有要求,那麼需要帶生源地考試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考生學籍檔案);
5、如果你是私企、國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員,那麼需要帶同意報考證明(有的地方私企和國企等不需要,具體咨詢招考方)
6、如果你是服務基層項目工作人員,也需要帶同意報考證明。
7、所報考崗位要求的其它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事業單位考試資格復審審什麼
❸ 事業單位復審是審什麼
事業單位復審是審人員信息是否與本人相符,並且考察本人。
事業單位面試資格審查需要提交報名登記表、筆試准考證、戶口簿、身份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等材料,具體要准備什麼材料要看各個單位的要求,每個單位和崗位所需的材料有所不同,比如說報考教師崗位的考生需要提交教師資格證等。
一般事業單位考試會有三次資格審查。第一次設置在考生報名之後,相關部門會對考生的基本信息進行基本審查,通常考生提交報名後的一到兩天可以審核完成。審核通過在報名系統裡面可以明確看到通過字樣。第二次資格復審就是筆試成績公布後,對考生進行資格審查。最後一次資格審查就是大家常說的政審。
事業單位筆試考試結束後,會有筆試成績的通知。此環節結束後,人社局網站會自行公布此次公開招聘的面試資格復審通知,其中會包括資格復審人員名單,考生可以下載附件下來進行查看。如未在網站公布,會以簡訊或者電話形式通知考生。
一般事業單位資格復審大致流程如下:
(1)到資審人員處提交崗位所需的學歷、學位證等所有資審材料以及報名表3份,資格人員審查合格後,市直單位的由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在報名表上簽字蓋章,縣區屬單位的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人社局在報名表上簽字、蓋章,留資審材料復印件;
(2)考生將審核單位簽字蓋章後的1份報名表交收費處,收費處憑審核通過的報名表收取面試費。
事業單位面試資格審查是通過相關的證明材料,來核查報考人員報名信息的真實性,需要提交崗位要求的材料。資格審核一般在出筆試成績後一周左右就進行審查,主要是由招考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以現場復審的方式為主,但也有些單位採取郵寄復審及傳真復審等方式。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級黨委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申訴,依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依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申訴,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五條
復核、申訴、再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因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六條
復核、申訴、再申訴應當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申請。本人喪失行為能力、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監護人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