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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是哪裡發放

發布時間:2022-04-21 01:44:43

①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後的撫恤金是由原單位給還是其他部門給

撫恤金為2011年12月檔案工資的20個月。喪葬費為3500元,如果有遺屬從2012年元月起發給其困難補助,每月350元(城鎮戶口),300元(農戶)。

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病逝後,國家撫恤金最新標准為:死後評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80個月基本退休費;因公犧牲的,為40個月;病故的,為20個月。還有喪葬費,各地標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退休費。

(1)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是哪裡發放擴展閱讀:

我國撫恤金主要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此外,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

② 遺屬補助政策最新2021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③ 遺屬補助領取必須是在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補助對象第一條父親到了年齡是可以享受補助的。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養死者長大的扶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④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政策

各地政策大同小異,以江西省為例:

一、享受遺屬生活補助人員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死亡後,其生前主要負責供養的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生活補助。

(一)父、母(包括撫養工作人員長大的撫養人,下同),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又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雖然不滿上述年齡,但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下同),年未滿十八周歲,或雖已滿十八周歲,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學歷層次學習的。

或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遺屬生活補助標准

(一)部分老紅軍配偶的生活補助標准

1、范圍:建國前參加革命,因照顧老紅軍身體及家庭困難等,經組織決定於1952年至1955年間復員、退伍,現仍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老紅軍配偶。

2、標准: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遺屬的生活補助標准

1、機關事業單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去世後,其配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去世後,其配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遺屬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後,其遺屬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390元。

(三)過去部分遺屬享受的糧貼等補貼此次全部歸並至以上遺屬生活補助標准內。

(四)上述經費由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作為其他親屬的遺屬領取了遺屬生活補助的,不得重復領取遺屬生活補助。

(二)在計算遺屬生活補助時,如有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三)遺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補助。

(四)國有企業離休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遺屬的生活補助標准,可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五)發給遺屬生活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生活補助。

四、辦理程序

(一)省直單位辦理程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不能書寫的可委託其他親屬代寫)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核實情況並報主管部門審批後發放。

(二)各設區市辦理程序由當地自行確定。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4)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是哪裡發放擴展閱讀:

媒體報道:

哈爾濱市事業單位提高遺屬困難補助標准

2016年01月04日09:18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哈爾濱日報

記者從哈爾濱市人社局獲悉,哈市《關於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日前下發並施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哈爾濱市直和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由51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自2015年1月1日起,其他縣市(含雙城區)由44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市人社局核准;各區、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區、縣(市)人社局核准。

參考資料:新建區人社局 · 信息公開-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補助范圍標准

⑤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領取

法律分析:1、納入了社會統籌的,退休費是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

2申領人持本人身份證、銀行卡和死亡退休職工的死亡證明書、火化證到社會保險機構申領。

3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除需要相同證件外,有的單位還需要合法繼承人的授權委託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⑥ 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後喪葬費撫恤金怎麼領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去世後,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用由其遺屬代為領取。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屬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⑦ 山東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的規定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補助對象第一條父親到了年齡是可以享受補助的。

以下是山東省關於遺屬補助的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魯人社發[2012]23 號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養死者長大的扶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7)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是哪裡發放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的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⑧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標准:無經濟來源,且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按低限金額發給;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遺屬,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低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補齊發給;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按低限金額發給;無依無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可在高限金額的基礎上加發2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總額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額。由職工遺屬本人如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審批表》,經單位簽署意見後,附職工死亡證明、戶口本原件、居(村)委會開具的生活來源情況證明,以及享受補助對象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補助對象已滿十八周歲仍在中學學習的),由學校出具在校證明;補助對象有特殊情況者,如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等,需帶殘疾證等證明材料,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各單位上報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審批表》和審批資料,進行審查。;對審查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提交局務會議研究,後印發文件通知,各單位落實;機關事業單位有工作人員死亡的,必須在兩個月內申報辦理,遺屬死亡、就業、超齡等情況發生變更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申報辦理。
【法律依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⑨ 遺屬補助金發放標准

遺屬補助金發放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發放遺屬補助金的條件范圍如下: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其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子女、孫子女、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

法律依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第三條 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⑩ 撫恤金是由社保發放還是由單位發放

撫恤金是由社保局發放的。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10)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是哪裡發放擴展閱讀:

在司法實踐中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對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年限加以確定。

該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的最高年限為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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