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第十三個月工資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按照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支付,並不是全額的工資,如每月基本工資1500,總工資5000,那麼第十三個月的工資就是1500。
事業單位第13個月工資規定:
一般為三項基礎工資之和.這還要看你們單位具體性質.一種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所用的錢都是由財政撥款,這種單位的第十三個月工資也是由財政撥款;
另一種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指一些非營利性機構(如醫療衛生機構),差額撥款單位的人員費用由國家財政撥款,其他費用自籌。13個月工資屬於人員費用,也是由財政撥款;
第三種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支出全部由單位經營所得支出,所以,它的13個月工資也是單位自支。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B. 十三個月工資發放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性工資,也就是所謂的「十三薪」,指的是年終發放的第十三個月基本工資,只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這裡面有誤解,也有人為誇大。「十三薪」發放的對象,僅指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並不是所有的機關事業人員都會發放。而且從實際收入來講,「十三薪」每人也就2000塊錢左右,並沒有多少。年終獎發2000,如果是在企業,估計老闆會被罵死,但因為是給公務員的,所以被罵的反而是公務員:憑什麼1年是12個月,你們要發「十三薪」!
「十三薪」發放的對象,雖然是公務員,但其實是機關事業人員都有。只不過公務員是直接發放,事業人員是將發放的「十三薪」計入績效工資,平均到每個月按績效發放。這就是「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區別,實質上都是七個栗子,發放的時間不同,造成的誤解是:只有公務員有,事業人員沒有。實際上,真正沒有的是在公務員機關、參公事業單位中,沒有登記為公務員、參公人員的事業身份人員,他們沒有績效工資,當然就沒有「十三薪」了。這部分人員身份尷尬,沒這沒那,委屈著呢。而且現在還在清理這類人員,把編制騰出來招聘公務員,他們的去向也成了問題。當然,這是題外話。
《公務員法》規定,年終考核結果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公務員,有享受年終獎的權利,因而「十三薪」的發放,是有法律依據和支撐的。造成不同地區間公務員工資收入差異的,其實是各種福利、補貼,是精神文明獎、年終考核獎等地方性獎勵,獎金由地方政府按照財政收入情況,決定是發放還是不發,決定發多少。這才是拉大東西地區間公務員收入差距的最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