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退休政策最新規定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規定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是有一定的規定的,規定如下:
一、公務員以及與公務員相關的一些人員的退休條件:
一是在國家規定的年齡之內退休或者是喪失了能夠繼續工作的能力;
二是按照工作年齡來進行計算,滿三十年;
還有一種是工齡滿二十年,但是據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時間還有五年,以及一些符合規定的其他的相關情形。
二、其他相關人員的退休條件:
一是男性六十歲,女性分為兩種,一是女性幹部級別的達到五十五歲,工人級別的達到五十歲,連續工齡在十年的應當給予退休;
二是提前退休,其中分為三種:
1.因公導致的失去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者其他的某些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的,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五歲,連續工齡十年的;
3.具有特殊工種的,像是高溫等的,男性在五十五歲,女性在四十五歲,同樣的工齡要在十年。
三是由於一些原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但是又不在退休的范圍內的稱為退職。
1.一般在達到退休年齡的時候,都是要及時辦理手續的,也不需要本人去申請。離休人員按照離職前的職務級別工資來進行離休費的發放;
2.公務員退休後按照退休前的職務工資來發放退休費,工作年滿三十五年的按照百分之九十來發放,三十到三十五年之間的,按百分之八十五發放,二十到三十年的,按照百分之八十來發放;
3.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時候和公務員分布的情況一樣;
4.工人退休像是技術工人等按照在職是的崗位工資以及各自所具有的技能來發放工資,發放比例以及工作年限與公務員相同;
5.具有獨生子女證的父母,若是從事機關、或者職工的,在退休後會在本人工資的基礎上多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B. 事業單位幹部退休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因工緻殘退休,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因工緻殘退休,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