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改革 城管改什麼樣子
據我估計,城管環衛口會逐步走向市場化。行政審批會越來越正規,進入行政審批中心。城管執法不好說,應該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國家暫時還不會擴大公務員編制,城管執法進入公務員還有待商榷。按照中國的發展和國外的城市管理經驗,幾十年以後,城管會逐步被警察收編,可能人員不會收編,但城管職能會被警察收編。
㈡ 如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閱讀提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十多年來,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必要總結經驗得失,繼續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向前推進。專題組通過總結各地的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建議:提高立法層次;完善執法體制;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解放思想,擴大公眾參與,創新執法模式。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成立了以陳冀平副主任為組長的專題組。2013年6月,專題組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的情況介紹,並與部分專家學者進行了交流,2013年7月,專題組赴上海市、江蘇省南京市兩地進行了調研,深入基層考察,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及存在的突出問題
上海、南京兩地結合本地實際,不斷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大力加強隊伍建設,著力解決深層次矛盾,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兩地都把立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海市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並於2012年根據新的形勢和問題制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在理順體制、規范行為、提高效能、完善監管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南京市經過近兩年時間深入細致的調研,於2012年出台《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以城市治理作為立法理念,把理順和轉變政府職能作為立法的切入點、著力點和關鍵點,為部門之間的職權沖突設置了科學化、法治化的解決渠道,進一步明確了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涵蓋的內容,規范了執法行為,構建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兩地在認真開展執法人員培訓的同時,注重加強制度建設,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為,努力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高素質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上海市專門聘請政風監督員對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明察暗訪,並定期開展社會測評活動,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意見建議,將評議結果作為區縣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南京市先後細化了23項制度和工作規范,對執法隊伍的許可權、身份、責任等事項進行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同時市總隊堅持每天督察,對各區大隊、中隊的執法績效和隊伍管理定期檢查。
兩地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努力轉變執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杜絕野蠻執法、暴力執法。積極開展社區走訪、上門溝通、零距離服務活動,與企業和居民交流,聽取意見建議,認真解決大家反映強烈的問題。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拍攝專題片等方式,讓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和認可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全國各地許多城市也都有類似的做法和成功的經驗。隨著改革的推進和各地不斷地探索,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逐漸成熟。但從各地情況來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目前,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依據主要是各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分散、條目眾多,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能定位不明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地位經常被質疑。《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製法》對執法的規范性和程序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但缺乏保障行政執法實效性的手段,且程序復雜、時間較長,無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查處,影響了執法效率,催生了以罰代改現象。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其他部門之間的執法許可權配置不合理。一是執法職責劃轉不規范。一些地方對如何劃分綜合執法機構與職能部門的職權,並未經過嚴格論證,帶有較大的隨意性,有的部門往往將那些費力大、獲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項,當做包袱甩給綜合執法機構。二是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事項過多,內容龐雜,使執法人員感到力不從心。城管綜合行政執法范圍涵蓋14類城市管理領域,涉及幾百項具體事由(如北京市城管綜合執法涉及300餘項,上海市城管綜合執法行使170項事項的處罰權),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城管的職能不斷增加。
(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相關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協作渠道。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依然存在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的情況,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空白執法的現象依然存在。一是有些管理領域雖然採取了綜合執法,但相關部門的執法職能和隊伍仍然存在,有些部門將行政執法權劃轉給綜合執法機構,卻未將相關執法力量和技術支持(技術人員、機構、設備等)轉移,使得對一些違法行為的查處管轄權歸屬難以界定。二是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的是從有關部門分離出來的執行性職能,但其中某些執法事項不能單獨處理,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如違法建築案件的查處通常都需要規劃部門、公安部門等的配合,而在日常執法中,這種請求往往被視為「麻煩」而被推諉或拒絕,影響了執法效能。
(四)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按照法律和國務院的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城管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是公務員,但許多地方因為行政編制名額有限,都是行政與事業混編、混崗,一些地方仍然沒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給隊伍建設、人員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帶來了許多難題。為了應對大量的執法任務,各地普遍聘請協管人員,但協管人員幾乎沒有經過執法培訓,不具備執法資格,參與執法過程中不規范、不文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
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逐漸加快,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大,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這些都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們認真總結各地經驗,深入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進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一)提高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立法層次。城市管理具有相當的綜合性、復雜性和艱巨性,但改革十餘年來,一直沒有統一的立法,造成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尷尬、職權混亂,產生眾多的矛盾和問題。經過多年的探索,北京、上海、南京、深圳、長沙等地積累了一定的立法經驗,國外也有許多立法可資借鑒,因此制定國家統一規范的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過全國性的專門立法,明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編制、職能、協調機制和執法手段、標准,建立執法行為的規范、責任追究制度,消除城管執法法律缺位的窘境。
(二)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一是明確中央有關部門作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便統一研究相關政策,推動和規范工作。二是科學界定市、區(縣)、街道三級城管機構的職權,構建屬地管理機制,建立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網路,形成既縱橫交錯,又緊密聯系、反應迅速的執法體系。三是合理劃定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職權范圍。具體而言,專業技術性強的執法事項不適合劃轉;金融、海關、國稅等垂直管理部門的職責,政府部門基本的、固有的職責,法律明確規定只能由某行政機關行使的職責不能劃轉。除此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職責應當劃轉給綜合執法機構。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務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規劃編制合議制度、信息與資源共享制度、聯合執法制度、行政協調制度、行政協助制度、聯勤聯防制度等,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和職能銜接,及時解決共同面臨的問題。
(三)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隊伍的規范化建設。一是明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屬於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履行行政職能,行使執法權力,屬於政府的執行性行政機構。二是加強對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的行政執法人員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與迴避制度。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持證上崗制度,並配備與執法任務相匹配的裝備和設施。三是設立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專項經費,嚴格執行罰款與收繳分離的法定原則,避免以罰代改,樹立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
(四)解放思想,創新機制。一是突出以人為本,建立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性群眾自治組織的積極作用,動員轄區內的社會組織和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加強信息公開,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保障公眾在城市管理中的知情權、建議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實現城市管理工作由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市民群眾共同參與的機制。正視協管人員存在的合理性,明確其作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輔助執行力量的法律地位,並將其作為政府治理的適度社會化、社會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體現,同時堅持嚴格篩選、強化執法培訓。二是轉變執法理念,正確處理管理與服務的關系,通過服務於群眾、服務於被管理對象,從而達到管理的目的,以服務促管理,以管理強服務。三是創新執法模式。逐步推行行政執法方式的多樣化,嘗試引入體現相對人與執法主體雙方合意的柔性執法方式和工作機制,盡可能通過指導、引導、協商、教育等溫和方式化解城市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從源頭上更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資料來源:《人民政協報》)
㈢ 事業單位改革 城管全額財政供給事業單位編制 轉變成什麼
就目前而言,事業單位改革對城管工作人員的影響應該不是太大,如果是事業全額財政,其基本方向還是向公益類事業單位靠攏,依然是全額事業,住建局內部委託行政執法,整體轉變為公務員的可能性近期不是太大,因為國家對公務員編制數量整體上有一個量,而城管工作人員隊伍又相對龐大。
㈣ 城管局此次改革中屬於哪一類事業單位
現在的城管局有的地區是行政單位(較少),有的地區是事業單位,但不論在哪裡都是行政執法類單位,如果現在是事業單位的話,那麼就是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
下一步去向:一是成為行政單位,二是劃入某個行政單位成為這個行政單位的內設科室。
㈤ 城管局是事業單位,有可能機構改革會納入公務員序列嗎
可能性很低,現在很多機構還在合並的,很多單位需要進一步轉化為事業單位!
不過也不一定。看一看十八大以後的中央改革就可以見端倪!政治局常委都減少2個了!
據消息人士透露,體制改革的方案已經出台並開始徵求各方面意見。此方案對中國現有的27個國務院組成部門要進行大幅合並成大部。而大部制的改革同時要配合事業單位的改革一並進行,事業單位根據其職能,一部分轉變為企業或民間團體,一部分則轉變為行政機關,同時並入政府組成部門。其方案主要調整內容有: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
1、國家發改委進一步收權,轉變發改委職責。徹底取消發改委對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的職權,逐步將其主要職能轉變為宏觀規劃的制定和研究。將發改委全稱改為國家發展與改革規劃委員會。
2、撤銷科技部。將科技部的科研規劃和管理方面的職能並與教育部,將教育部改為教育科學部。
3、把科技部經濟領域的科技管理職能並入工信部。將工業和信息化部改成工業與信息技術部。
4、撤銷國土資源部。將國土資源部的資源管理職能並入環保部,組建環境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的土地規劃與管理職能劃入住建部。
5、撤銷鐵道部。將鐵道部並入交通運輸部,在交通部下組建鐵路運輸管理局,負責鐵路建設規劃、鐵路運輸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將地方鐵路局改制為鐵路運營企業集團,實現鐵路運輸市場化。
6、撤銷水利部。將水利部與農業部合並,組建大農業部。
7、撤銷計劃生育委員會。將計劃生育委員會與衛生部合並,組建人口與衛生部。
8、將審計署與監察部合並。重新定名為監察審計部。
9、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民政部合並。重新定名為社會工作部。負責就業、社保、社會救助、社團注冊方面的事務,將原民政部的行政區劃調整審批的職能劃入發改委。
10、基本保持外交部、國防部、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人民銀行。
11、為保證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屬於國務院組成部門,而是獨立的國家機構,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平級。
12、國家安全部降格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名為國家安全總局。
13、將國家民族委員會、國家宗教事務局與國務院僑辦、港澳辦、台辦合並。重新組建並定名為國家和平統一委員會。
二、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調整
1、撤銷國家稅務總局。將原國家稅務總局職能並入財政部。在地方則取消地方稅務局。
2、撤銷國家工商總局、質監總局、安監總局和葯監局。將原國家工商總局、質監總局、安監總局與衛生部下屬的葯監局合並,重新組建並定名為國家市場秩序監督管理總局。
3、撤銷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體育總局。將原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體育總局並入文化部。
4、撤銷國家統計局。原國家統計局並入發改委。
5、撤銷國家林業局。原國家林業局並入農業部。
6、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原知識產權局並入教育科學部。
7、撤銷國家旅遊局、文物管理局。原國家旅遊局和文物管理局並入文化部。
8、撤銷國家宗教事務局。原國家宗教事務局與國家民委合並;國務院僑辦、港澳辦、台辦並入,重新組建並定名為港澳台僑和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9、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家防腐局並入監察部,成為監察部下屬的國家局。
三、國務院辦事機構調整(擬取消的國務院辦事機構)
1、國務院僑辦、港澳辦、台辦一同並入港澳台僑和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國務院法制辦並入司法部。
3、國務院研究室的規劃職能並入發改委,文件起草職能並入國務院辦公廳。
4、國務院新聞辦、國家檔案局並入國務院辦公廳。
四、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並入國家發改委。
2、新華社實行企業制度改革。
3、合並地震局和氣象局。組建地震與氣象研究中心,定義為官辦科研機構。
4、中科院、工程院和社科院不再作為事業機構,轉制為官辦科研機構。
5、合並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組建國家金融業監督管理總局,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之一。
6、撤銷電監會,成立新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能源監督管理總局。
7、將社保基金會和自然基金會進行企業化轉制。
五、國務院管理的國家局調整
1、將國家信訪局劃歸司法部管理。
2、將國家糧食局劃歸農業部管理。
3、撤銷國家能源局。將能源開發規劃職能劃入環境資源部,將能源價格監管職能劃入新成立的能源監督管理總局。
4、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國家民用航空局。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劃入新設立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6、將煤監局並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如此,國務院機構將發生巨大變化,新形成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有原來的27個減少為18個,分別為:
1、外交部
2、國防部
3、國家發展與改革規劃委員會
4、國家民族與宗教事務委員會
5、社會工作部
6、教育科學部
7、工業和信息技術部
8、公安部
9、監察和審計部
10、司法部
11、財政部
12、環境資源部
13、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4、交通運輸部
15、農業部
16、商務部
17、文化部
18、人口和衛生部
國務院直屬機構僅有6個,分別為:
1、國家海關總署
2、國家市場秩序監督管理總局
3、國家金融業監督管理總局
4、國務院參事室
5、國家安全總局
6、國資委(國務院特設直屬機構)
㈥ 遼寧省城管執法局下屬自收自支單位自收自支事業有成制人員怎樣改革
具體改革方式如下。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多半承擔的是生產經營類職能,比如賓館招待所、公交公司等。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明確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實行事企分開,今後將不再成立此類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中,可以由社會服務承擔的職能,一概推向市場,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機構編制部門也明確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取消自收自支、自籌自定類事業編制,今後不允許各地再自行核定和使用《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之外的任何編制類型。
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已經陸續在全國范圍內推進實施,大量工作將在年底前到明年年中進行,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事業單位改革。根據已經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工作的遼寧省等省市縣來看,事業單位精簡率達到50%以上,縣直甚至達到90%以上,不僅是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公益類事業單位也將大面積整合。公證、律師、房產交易所、園林綠化市政環衛、農投城投等,全部改企。機構整合、改革,自收自支編制撤銷,人員如果改革呢?
從已經完成改革工作的地方來看,這類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工,大致有三個出路:
1、分流:改企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其管理人員和正式職工,包括退役軍人安置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保留、整合的公益類事業單位。由於是正式職工,來源合法,地方政府在人員轉隸過程中,按各單位職能強化、編制空缺等實際情況,將人員分流安置,在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前提下,妥善安置涉改人員。
2、提前退休:機構改革方案規定,涉改人員中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這部分人員可以按照改革前的機構屬性和人員身份,提前退休,享受相關待遇和養老金保障。
3、隨企改制:單位改企,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所有人員一律隨企改制,由事業人員轉為企業人員,在新的企業中任職。這其中不僅包括一般職工,還包括有管理職級的領導幹部,改革實行「一刀切」。如果不願意在新成立的企業就業,還可以選擇自主創業和自主擇業。
正式職工如此安置,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合同工、臨時工,就更不用講了。除了隨企改制,還可以實行派遣制,由人社部門派遣到其他需要合同工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當然,也有部分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其職能並非是生產生產經營類職能,有可能是公益一類,也有可能是公益二類,這類事業單位,就會隨職能進行改革,人員也會隨職能安置。
㈦ 事業單位改革,城管會怎麼改呢是不是改成公務員
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將參公。
依據《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說明: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7)城管工作的事業編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要求規定:
1、為配合公共事業管理體制改革,促使公共事業社會化和市場化,從根本上減輕國家財政負擔,財政應區分不同公共事業的性質和特點,對現有的國有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2、改變現有事業單位的服務對象與經營范圍,促使其逐步轉向市場,開展自主經營,並打破各種行政性的市場壟斷,取消各種不合理和不必要的經營限制。
3、逐步形成統一規范的科學技術市場、教育市場、文化市場、體育市場、衛生市場以及其他各類相關市場,以實現公共事業服務方向的社會化和市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