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可以內退不
辦理內退員工的條件:
1、企業富餘職工;(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單位一般對內退設置一定的年齡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等等)。所以,這實際上是一種保留勞動關系但又無須在崗的情形,一般在事業單位國企較多,主要是對一些無法安排合適崗位但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員工的過渡性辦法。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本人申請企業批準的,可辦理企業內部退養手續。
(1)事業單位富餘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內退員工的待遇:
內退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在改制前的企業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其生活費、養老金從改制後新企業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執行,由改制後的新企業繼續為其發放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內退規定一次性發給有關費用,並繳足有關社會保險費。
改制時內退的人員,生活費由原企業移交新企業,由新企業按月發放,並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工資水平,由企業和內退職工協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但最低不得低於下崗職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費標准。
『貳』 事業單位職工在什麼情況下能內退
只要在符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關於內退的相關標准,就可以內退。
內退的作用與適用范圍內退的目的在於解決過剩的生產勞動力,這種情況多出現在國有企業內部,各地區、各單位的具體標准略有不同,有的要求是距離退休不足5年;有的是3年,在員工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簽署內退協議,內退後工資按比例發放,不過有些地方依舊是全額發放,主要看員工和單位如何協商。內退人員空出來的管理崗位或者幹部崗位可以交給更為年輕的人來工作,即安置了勞動力也拓寬了發展渠道。 但這種方式在事業單位使用的並不多,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都採用退居二線的方式來安置一些幹部,拓寬發展空間。
內退的未來演變隨著公務員滿30年即可申請提前退休的規定出台,行政機關對於如何安置老同志,拓寬晉升發展渠道已經有了對策和方法;對比來說事業單位未來還需要進行相應的改革,是全部參公也好,還是轉型也罷,在老同志的安置和落實上,也會出台相應的制度規定,來解決當前的實際問題。 但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內退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畢竟體量大的事情得需要慢慢自然代謝,而很多國有企業如果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很容易被當前的市場淘汰,逐步走下舞台。
總之,事業單位員工可以參照國企的內退標准,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批後按比例發放薪酬工資,五險一金照常繳納, 但前置條件是本單位有內退的說法和先例,細節方面需要結合單位實際情況。
內退,也可以叫做內部退養, 這種行為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退休, 因為並沒有辦理退休手續, 國家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它只是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的行為,主要根據單位自身情況而制定相應內退的辦法, 當然不是所有單位都有內退,這種形式大多存在於國有企業。
辦理內退後,就 不需要在單位上班, 內退期間會按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協議來發放生活費, 一般保留基本工資,但獎金福利正常不會發放 ,每個月的社保由單位繼續繳納直至正式退休。內退的具體條件根據地域和單位不同會有一些差別,主要根據年齡或者工齡來執行,有以下幾種情況:
1、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者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人員。
2、有些單位直接按照年齡,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
現在事業單位改革,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要轉為企業, 一些省份也出台了提前離崗政策 ,比如山西省《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人員安置和 社會 保障的指導意見》就明確,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由轉制單位發放。
一般來說,事業單位職工是不能內退規定的。
我們所謂的內退,實際上緣起於1993年4月20日的國有企業安置富餘工人規定。在90年代初期,我們的國有企業人員越來越多,很多企業不堪重負,為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所以出台了下崗和安置富餘工人規定。
文件的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這就是我們大家常說的內部退養。內部退養的待遇是給職工正常繳納著 社會 保險,同時發放著不低於最低工資的退養費。拿到今天來看還是相當不錯的。不過,現在實行內部退養的單位是越來越少了。
機關事業單位是沒有退養一說的,因為通常我們的單位要根據組織部門的三定方案定崗定編定人,裡面牽扯到一些績效工資核定,編制人員管理等因素,不可能實行退養。所以,很多情況就會轉入閑散的非領導崗位。這也是很多機關事業單位總是人手不足的原因,雖然有編制、有人員,由於多數情況是能上不能下,很多老人占據了崗位之後,由於職業疲勞,效率開始比較低下。一些年輕領導對一些老人根本指使不動,而且關系盤根錯節,根本不可能對其進行開除或者清退處理。因此,會出現不少不在崗人員,但是基本工資待遇沒有變化,各種獎金福利都是照常發放,甚至未休年休假補貼都是一樣的。
基本上我們在加強人員管理的時候,已經不會再強制要求相關領導幹部轉為非領導崗位,下一步通過完善幹部管理制度,逐步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進一步管理
因此,機關事業單位現在想辦理內退,沒有規定而且跟現在的幹部人員管理制度相沖突,幾乎是不可能的。
不過有幾個過渡性辦法:比如通過調整崗位避開窗口、執法等壓力較大工作崗位,轉為工會等閑散工作崗位。
如果我們身體確實有疾病,可以根據醫院的假條和醫囑申請病假,事業單位目前的工資管理制度,很少會執行工資的。
如果確實失去勞動能力,經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之後,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年齡不足也可以辦理退職。
所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了解一下相關政策,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案比較好。
內退,是一個舊有的名詞。原來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國企央企,到了一定年齡,或者是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本崗位工作,都會拿基本工資,或者一定比例的工資,內部退休,回家休息。這不僅是對有特殊原因的職工的人文關懷,也對用人單位有利,可以騰出有限的崗位和編制,讓真正能幹事的人頂上。
目前,隨著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規范,內退已經成為了 歷史 名詞,不再適用。對於公職人員來講,公務員有提前退休制度,工齡滿30年,或者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寧夏等地也在事業單位試行類似的政策。除此而外,還有「病退」,因病退休,如果經縣級以上人民醫療診斷證明,患有重大疾病,不能或者不適合從事現崗位工作,可以根據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事部門申請病休。病休有兩種方式,如果是因病請長假,也需要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按工作年限,領取工資的比例不一樣,最高可以拿到90%。如果是因病申請提前退休,由社保部門按批准之日起,核算養老金。
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由於精簡編制和人中的壓力,以及因機構精簡,領導職數減少,各地都又重新拾起了「退居二線」的政策,領導幹部滿55歲或者58歲,可以退出現職,擔任非領導職務,將崗位騰出來,以解決現有領導幹部超員現象。但由於「吃空餉」清理整頓,即使是退居二線,也需要堅守崗位。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相關規定,符合以下三類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辦理內退。
第一類情形:因工緻殘的事業單位職工。
主要指事業單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類情形: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疾病的事業單位職工。
主要指事業單位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所在事業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三類情形:行政機關任命已到齡的事業單位管理幹部。
主要指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或中層以上幹部,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為了給年輕幹部騰崗位,讓相關管理幹部提前離開領導崗位(男幹部在年滿55周歲左右、女幹部在年滿52周歲左右,具體操作在各地、各部門均有所不同),大多數領導幹部直接回家休息,也有部分領導幹部仍會參加一些協助性工作,均保留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繳納社保,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正式的退休手續。
當然,根據事業單位職工退休管理的相關政策文件規定,事業單位職工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就可以提前退休:
一是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是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但實際工作中,如無特殊情況,事業單位及主管機關基本不會批准職工提前退休。
最後,特別提醒, 具體辦理流程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 社會 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科)、工資福利處(科)、工傷保險處(科) 咨詢。
55可以退居二線了,上班什麼也幹不成。
『叄』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那麼以前在編的怎麼算呢是繼續在編,還是改為聘用制謝謝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定的編制內與其在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原在編職工在原工資待遇、工作條件基本不變的情況下,不願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單位應給其不少於兩個月、但不超過半年的流動期。流動期屆滿,仍不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視為本人辭職
事業單位富餘的原在編職工,可簽訂未聘待崗協議。未聘待崗時間一般為一年。在待崗期間,聘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至少提供兩次以上競爭上崗機會,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協助提供競爭上崗機會。本人可以聯系調離,也可以到人才市場擇業或自謀職業
實行聘用制時,未被單位聘用的人員,男性年滿五十五歲、女性年滿五十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男性年滿五十二歲、女性年滿四十七歲,且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本人提出,經單位同意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辦理提前退休。首次實行聘用制時,女職工在孕、產、哺乳期內的,應簽訂聘用合同,工作內容可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