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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黨政事業單位值班費、加班費如何發放
值班費是沒有的。
加班一般應安排調休。確實調休不了的,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日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
Ⅲ 機關事業單位節假日值班補助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節假日值班補助標准: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機關事業單位節假日值班補助標准: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值班誤餐補助發放管理
1.出台政策。由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出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值班誤餐補助發放管理辦法。
2.分類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值班或加班、應急處置、防汛防火、執紀執法等情況下,哪些可以發放,哪些不能發放誤餐補助,應明確規定。
3.提高標准。有關部門應結合城市發展水平以及市場物價情況制定合理的值班、加班誤餐補助標准。
三.支付費用
1.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Ⅳ 關於事業單位值班費發放規定
法律分析:(一)對加班工作人員,單位已安排補休的,不再發放加班補助。
(二)需長期性24小時不間斷加班的,發放標准每人每天不得超過50元,每月不得超過300元。
(三)需臨時性加班的,加班4小時(含)以內的計半天,加班4小時以上的計1天。發放標准每人每天不得超過50元,每月不得超過300元。
(四)國家法定節假日值班的,在確保值班工作職責到位的情況下,每天安排不超過2個班次,每班次不超過4人,補助標准為150元/人·次。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Ⅳ 事業單位防汛值班補助怎樣處會計科目
1、事業單位防汛值班補助可計入「專項業務活動費」,暫時不計稅。
2、根據事業單位值班性質的不同,由上級安排的專項值班、行政執法單位的夜間執法值班、重特大事件值班、公安局的110值班、環保系統的「12369」環境投訴值班、防汛值班等等歸為專項值班類,可計入「專項業務活動費」中的。暫時不計稅。 不可記入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