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市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第三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性質、隸屬關系、職責任務、級別規格、領導職數、內部機構、編制員額、人員結構比例、經費預算管理形式等。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級機關、人民團體及其他企事業組織舉辦的國有事業單位。第五條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編委)及其辦事機構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編辦)負責市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管理體制和管理原則第六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行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七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實行市編委及市編辦(以下統稱市編制部門)承辦,主管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審批,市編制部門一家行文的制度。第八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和調控的原則。市編制部門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按計劃審批機構編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指導、協調、管理、服務於事業單位,實現政府對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總量調控。
(二)科學合理的原則。按照精簡、優化的要求確定人員結構比例,限額設置領導職數,有效使用編制。
(三)動態管理的原則。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科學技術等發展變化的需要,適時調整事業單位的規模、結構、形式,對工作任務長期不足、工作任務轉移以及業務相近、重復設置的事業單位,及時載並機構、核銷編制。
(四)分類管理的原則。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要求,推進事業單位社會化,除教育單位和少數需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外,積極鼓勵其他事業單位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減輕財政負擔,逐步做到經費自給。對財政撥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事業單位,嚴格控制其編制員額。第九條各有關部門必須在市編制部門批準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數額內下達人員計劃和工資基金計劃。第十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事業編制數額和人員結構比例內調配人員,接收安置大中專畢業生和轉業、退伍軍人,招收合同工等。第三章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的設置及其編制配備,應根據國民經濟增長情況、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狀況,綜合平衡,精簡高效。第十二條事業單位的設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適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規范的機構名稱;
(三)明確的舉辦主體;
(四)確定的職責任務;
(五)合法、穩定的資金來源;
(六)適宜的工作場所。第十三條設立學校、自然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須經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認證資格後,再向市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設置形式有獨立設置、合署辦公等。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級別規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高於其主管部門內部機構的規格。依據事業單位的規模、職責任務、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隸屬關系等,可分別確定為相當於行政局級、副局級、縣(處)級、副縣(副處)級、科級、副科級。第十六條相當於行政副縣(副處)級以上(含相應工資標准)、人員編制超過十五名、任務較重的事業單位,可設置內部機構,但不得設三級機構。
內部機構的人員編制一般不少於五人。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內部機構設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事業單位行政領導職數應按規定的標准配備。專職黨委(總支,支部)書記或副書記和工會、共青團等組織的領導幹部按有關規定配備。第十八條事業單位行政領導職數按下列標准配備:
(一)市直屬事業單位領導職數一般不超過三職;
(二)市級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編制十名以下的一職;編制十一名至二十名的不超過二職;編制二十一名至一百名的不超過三職;編制一百零一名以上的不超過四職;工作任務特別繁重的可增設一職。
每個內部機構的領導職數原則上設一職,特殊情況可配備二職。
學校、醫院等單位的領導職數配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