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方法如下:
1、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3、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事業單位人員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3、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5、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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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事業單位人員違反工作紀律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㈣ 事業編生活作風問題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有一般的生活問題,對社會影響不大,一般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但如果是利用職權,生活作風問題對象是管理服務對象,或者上升到包養情人等高度,很可能面臨開除。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活作風有問題,確定會被開除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生活作風問題,一般是不會被開除的,因為生活作風問題一般都是在道德層面,但如果上升到法律層面,旦情節特別嚴重,也是有可能被開除的。
生活作風問題,廣義上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腐化墮落、貪圖享樂、驕奢淫逸等,而現在大多特指男女間不正當的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有一般的生活問題,對社會影響不大,一般也就給予警告處分,稍微嚴重點的,也就給予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涉及違法,是不會開除的。但如果是利用職權,生活作風問題對象是管理服務對象,或者上升到包養情人等高度,很可能面臨開除。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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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事業單位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6)事業單位怎麼處理處分擴展閱讀:
為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幹部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處分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經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
1、《處分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舉辦單位」欄所記載的部門為准。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按照《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於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規定。
3、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按規定調整崗位且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為由重復處理。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5、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並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6、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作出。
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處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8、處分期滿後,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解除處分的,應當自處分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時間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並在解除處分決定中註明。
9、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10、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事業單位的,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處分期滿後,由所在事業單位商原處分決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處分決定。
1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無崗位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12、按照《處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