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職工福利待遇。
❷ 事業單位怎麼改革
對有一部分經濟收入,但目前做到經濟自立有困難的事業單位,允許制定過渡辦法,逐年減少事業費補貼,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經費自立;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國家可以適當分
馬凱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報告時表示,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中央部署,有關部門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反復.
一個統一: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終於在末,邁出攔鉛了關鍵的一步。國務院副總談衡培理馬凱日前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做了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
一、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范圍是含唯實行結構工資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其工齡津貼標准由現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調整為
❸ 機關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編制實施范圍如下: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❹ 關於財政局下屬事業單位「會計結算中心」在改革中的分類及方向,求指點
會計結算中心是原來的財政支付管理方式,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全國各級財政部門實行了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現在改革後新的名字叫「國庫支付中心」或叫「國庫支付局」。
國庫支付中心或國庫支付局都陸續在參公,規模比較小的區縣原有各委辦局會計核算中心撤銷,職能劃歸國庫支付局,作為一個代理記帳的科室,人員從原會計核算中心選調。
規模較大的市、區、縣,各委辦局各有會計核算中心,合並起來的可能性不大,業務由該區國庫支付局指導,人員關系仍在各委辦局,取消原會計核算中心的名稱,改為國庫支付中心。該類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原則上按行政類單位執行。
(4)事業單位核算中心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支付方式與范圍劃分標准:
2011年,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範圍包括:一般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財政投資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工程采購支出(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設備采購、工程監理、設計服務、移民征地拆遷和工程質量保證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等零星支出);
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項目支出中,納入政府采購預算且金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本支出中納入財政統發范圍的工資、離退休費;能夠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的轉移性支出,包括撥付有關企業的補貼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範圍包括:一般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的工程、物品、服務等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別緊急支出;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支出。
❺ 普查中心參公人員如何改革
事業單位有三種改革方式:一種是剝離行政職能後,依然承擔公益服務或者行政輔助職能,單位保留,改為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第二種是剝離行政職能後,與職能相近的公益事業單位整合;第三種是剝離行政職能後,機構撤銷。
無論是採取哪種改革方式,除個別參公人員,主要是原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隨職能連人帶編劃轉到相應的政府部門擔任職務外、直接過渡為公務員外,絕大多數參公人員,都會隨職能保留或者分流到公益類事業單位。根據遼寧省改革試點實踐,和其他省份已經審批的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中,關於人員轉隸的原則和方式,參公人員被整合、分流到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參公身份和待遇依然保留。這一種改革方式在絕大多數地方的人員轉隸方案中都得到體現,目前基本沒有「一刀切」隨新單位性質改變身份成為事業人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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