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三公經費包括哪些內容公務員隨意浪費這些受法律約束么
「三公」經費是指財政撥款支出安排的出國(境)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這三項經費。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准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二)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四)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准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
(五)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准提供後勤服務的;
(六)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