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事業編退休後工資待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法律依據:《本市(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
第八條 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即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
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確定個人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為16%,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按照國家規定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第十四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
第十五條 2014年9月30日以前已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准,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第十六條 2014年10月1日以後在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後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國家規定另行制定並指導實施。
『貳』 上海事業單位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第一部分,定額調整,每人每月養老金增加70元。
第二部分,掛鉤調整,以2020年12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3%。其中,企業退休人員是以本人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是以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為基數。
第三部分,傾斜調整,依然是對2020年底以前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額外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叄』 上海事業單位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上海事業單位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
1、上海事業單位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
(1)是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是以2020年12月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3%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以本人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以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為基數;
(3)是2020年底前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退休養老金的領取條件是什麼?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