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年休假多少天
事業單位年休假多少天是根據職工累計來算的。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② 事業單位年休假天數
事業單位年休假天數如下: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職工新進虛余用人單位且符合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除以365天乘以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李凳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哪譽旅,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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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機關事業單位年休假規定天數
根據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4、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年休假安排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也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據工作任務、崗位性質和工作人員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計劃並妥善安排工作人員休假,並做到既要保證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在什麼情況下職工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二、年假通常怎麼休?
1、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⑤ 事業單位年休假多少天
一、事業單位年休假規定如下:
1、根據法律規定,事業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3、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4、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5、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乎李高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其他相關規定:
1、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歲尺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擾拿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⑥ 行政事業單位年休假規定天數
事業單位年休假國家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麼辦?
(一)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二)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三)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實行渣好悉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1、單位應保存兩年考勤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應保存兩年的工資支付記錄備查,故在兩年期間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考勤和休假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超出兩年范圍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勞動者,勞動者應就自身的休假事實提交證據。
2、未休假協商次年補休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即單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補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可見年休假存在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
一些企業會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附加「當年帶薪年休假沒有休完的,將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類似規定。因此每到年底,這些公司的職工們往往被迫扎堆休假,也有人會提出質疑,這樣的規定合理么?
其實,這樣的規定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單位不能以跨年為理由隨意將員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勞動者當如乎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與單位協商在次年補休,或者要求單位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3、連續工作和累計工作
許多勞動者將上述法律規定中「連續工作滿一年」和「累計工作」相混淆。這里特向大家進行簡要的區分:享受帶薪年休假這項福利的前提是「連續工作滿一年」。許多勞動者誤以為入職當年就可以申請年休假,其實不然。法律規定「連續工作滿一年」,是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同一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地工作滿12個月,之後才開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勞動者不是初次參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斷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滿1年後,才能再次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
而「累計工作」年限則是當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標准,是全部工作時間的相加。簡單而言,「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規定關繫到勞動者從何時開始可以享受年休假,而「累計工作」的規定關繫到勞動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數。關於連續工作和累計工作時間的證據,可以通過檔案記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加以證明。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襪念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