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補助六項經費
財政六項經費包括公務接待費、公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出國出境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公務接待費指政府部門在發生公務接待事項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公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扌政府部門購置公用車輛以及對該車輛進行日常維護時所產生的相關支出;出國出境費指政府部門人員出國出境考察調研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會議費指政府部門在召開會議前後所產生的相關支出;主訓費指政府部門對工作人員展開培訓時所發生的相關支出;差旅費指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
一、財政補助收入
1.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利用非財政補助資金,如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或附屬單位繳款補助附屬單位的正常業務的資金,應作為附屬單位的上級補助收入,不能作為財政補助收入;
2.撥入的財政補助限定專門用途且要求事業單位單獨核算並報賬時,不能作為該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而應作為撥入專款;
3.國家對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不包括在財政補助收入中。
二、財政補助收入核算
1.對於由財政直接支付的工資:
借:事業支出
貸:應付工資
借:應付工資
貸:財政補助收入
2.對於由財政直接支付的購買材料、服務的款項:
借:材料
事業支出
貸:財政補助收入
3.對於由財政直接支付的購置固定資產的款項
借:事業支出
貸:財政補助收入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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