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加強事業單位監管的重要措施
應該說是加強事業單位監管的重要措施有哪些才符合提問的本質要求。但從提問中所說,就是對事業單位監管的方式、方法採用何種方式進行進一步的規范。
1、 堅持日常管理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以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的方式,深入基層對事業單位法人執行相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掌握單位名稱是否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更換、住所是否搬遷、職能履行情況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規范意見和整改措施。
2、 堅持法人監管與法定代表人監管相結合。 在事業單位年度檢驗中,充分發揮舉辦單位的作用,要求舉辦單位對其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核查,並加蓋行政印章。通過單位自身的申報和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完善了對事業單位運行狀況的監管鏈條,使登記管理部門對事業單位運行狀況一目瞭然,並將其作為對事業單位年度檢驗綜合評估的重要依據。
3、 堅持登記管理與編制管理相結合。 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實行綜合管理,把事業單位登記、年檢工作同機構編制管理、人事調配、工資統發等結合起來,有效促進棲霞市事業單位的登記、年檢工作。
加強事業單位監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內在要求,是機構編制部門的重要職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了機構編制部門對事業單位監管的職責,更好地服務於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要求。
㈡ 什麼是事業單位
〈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主要特徵http://www.sy1898.com/news/view.asp?NewsID=123&classID=7
㈢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4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准成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登記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第九條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一條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准文件。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