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動法事業單位合同工是怎麼規定的
事業單位聘用制單位和員工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1.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幾類不適用的人有:
(1)公務員、執行公務員制度的勞動者;
(2)現役軍人;
(3)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4)家庭保姆。
『貳』 國家對事業單位臨時工待遇有什麼新規定嗎新勞動法有規定事業單位臨
事業單位聘用制也叫正式編制人員,臨時工也叫合同制人員,兩者主要的區別:
1、工資開支來源: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4、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 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
5、合同制人員隨時會被辭退;正式編制人員如無錯誤必須要工作滿合同年限才能辭退。正式編制人員一般一簽就是3到5年的工作時間。
6、正式編制人員需要每年去人事局繳納人事代理費用;合同制人員不用。
事業單位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直接和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來確定雙方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臨時工就是事業單位中沒有在編制內人員,這些職工大多是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的。
沒有單獨規定,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一般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就不違反規定。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為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規定執行。而其中的勞動者,包括與上述各類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企業為了樹立自身形象而發給職工的工作著裝);發給職工的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洗理衛生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職工的非貨幣性收入;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公積金等。
拓展資料:《最低工資規定》 已於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最低工資規定》 網路
國家對事業單位臨時工待遇有什麼新規定嗎 - : (附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可以向單位索要經濟補償金:工作5年應是5個月工資.如果單位在沒有《勞...
新勞動法有規定事業單位臨時工工資標准嗎? - : 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臨時工的說話,臨時工只是老百姓習慣的稱呼,並不是法律名詞;2、不知道你們那兒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只要給你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就很難告它.
國家對己在國家行政單位就業的臨時工的工資待遇有硬性規定嗎? - : 1. 沒有硬性規定.2. 國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規定是:一、《勞動法》實施後,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在國家企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工資待遇有什麼規定嗎?: 沒有相關直接法律法規,一般單位參照正式工,提供相應待遇!
事業單位臨時工工資是多少,國家有規定嗎? - : 臨時工的工資沒有文件規定.如果是合同工(臨時工),那麼沒有進入編制,日後轉編是比較困難的,而且和入編的相比差距還是存在的,會有一些心理落差.以後一般還是會考慮考編的,而隨著學歷的價值下降,有的部分職位以後會要求更高學歷.所以如果你承受不了落差,心理素質不強,交際能力不強,建議你還是現在就考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應該享有哪些待遇 - : 基本待遇就是上下班和正式員工一樣工資會按時發放但是臨時工不會幫你購買五險一金.
新勞動法有規定事業單位臨時工工資標准嗎 - :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沒有規定事業單位臨時工的工作標准,但是各地事業單位招聘臨時工,就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來支付工資,所以很低.但事業單位通過購買性招聘的編制外合同工,要稍微高一些,有些地方已經給到3500左右.
人社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臨時工同工同酬的文件 - : 關於臨時工工資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工資的支付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標准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資分配製度執行.二、如果你是勞務派遣用工,根據《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
事業單位臨時工新政策 - : 看你怎麼想了,如果你覺得像好好發展一下建議你辭職,做臨時工本來沒有什麼的可是與本單位正式職工的待遇相差太大而且很多場合臨時工的處境比較尷尬,長期在這樣的環境下工作會讓你不自信二對你的職業生涯產生不好的影響.本人就原來在一個中央企業做臨時工,覺得很不好現在辭職做銷售和原來工作形式和內容差不多,可是工資高兩倍,只是沒有住房公積金可是我現在活得比原來快樂沒有那麼多覺得不公平了.而且你不用關注國家的提高臨時用工待遇了,這個政策就是出台了也不會對你有多大的好處,因為單位設置臨時工就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啊,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別再那樣的單位浪費時間了,現在臨時工就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國家機關的臨時人員應享受什麼福利待遇: 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除了國家公務員和個別的勞務關系的人員,都是以勞動合同拉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單位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為你繳納有關的社會保險費用.
『叄』 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和聘用制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和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期限規定不同:
1、事業單位合同制的期限規定: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2、事業單位聘用制的期限規定: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若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單位應當滿足。
二、兩者的合同管理不同:
1、事業單位合同制的合同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聘用制的合同管理:原有職工首次簽訂聘用合同和續簽合同的;安置到事業單位工作的軍轉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人才。對於其他人員可約定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大中專應屆畢業生,試用期可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三、兩者的實施日期不同:
1、事業單位合同制的實施日期:2014年7月1日。
2、事業單位聘用制的實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3)事業單位合同工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成立聘用工作組織,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組織由聘用單位分管負責人及其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的,還應當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會議集體決定。聘用工作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經職工大會或者工會通過。
(二)事業單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應當報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三)公布聘用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項。
(四)通過本人申請、民主推薦、負責人提名、公開招聘等形式產生應聘人選。
(五)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選,公示擬聘結果。
(六)聘用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公布聘用結果。
(七)訂立聘用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事業單位聘用制
網路-事業單位合同制
『肆』 關於事業單位改革對合同工臨時工的安置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團姿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手或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畢和、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4)事業單位合同工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後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
企業招用合同工採取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合同工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於,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勞動者的素質。
臨時工究竟是什麼工?其真實的生存狀態什麼樣?該如何看待「臨時工現象」?
「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彙,一個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如今卻大量存在於多個行業,並引發「臨時工現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事件中,「臨時工」往往成為最後的責任人。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許多用工單位把過去純粹意義上的「臨時工」轉變為「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在不少領域成為臨時工的新形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是,記者了解到,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一些窗口行業,櫃台人員大多數都是派遣工。
在許多崗位上,既有在編的正式工,也有勞動派遣人員,幹完全一樣的活兒,混合使用。一項統計顯示,全國勞務派遣用工總量已達6000萬人。
其中大量勞動派遣人員已經長期在固定的用人單位中的主營業務崗位上服務,但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協議。
這些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雖然有可能會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在用人單位內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與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現糾紛或者有新的人想來干,會被隨時裁掉,完全沒有法律方面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說成為「長期固定臨時工」。
『伍』 事業單位改革,原單位的無期限合同員工將如何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勞動合同工,連續工作滿1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非因正當理由,或者協商同意,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正值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對於因改革原因造成下崗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用工人員,有什麼樣的規定呢?
機構改革,原單位整合或者拆分、職能發生重大變動等,都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於機構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機構改革又有精簡人員壓力,編外人員首當其沖。在此情形下,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編外人員的勞動合同,但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在機構改革中,編外人員並非非得下崗,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尤其是基層,由於事多人少,編制又只減不增,編外人員的存在,在特定情況下,既是無奈之舉,也是對單位工作有益補充。編外人員可以從事單位的輔助工作,和後勤服務工作,大大減輕了在編人員的工作壓力和負擔(必要時還可以站出來,為在職人員遮風擋雨)。因此,機構改革後,編外人員將有以下幾種前途命運:
1、因精簡需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上所說,因機構改革,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管個人是否情願,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哪怕是工作十幾、二十年的合同人員,都不能倖免。在此情況下,編外人員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注意兩方面的事宜:一是按照N+1的模式,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特定情況下,還可以獲得雙倍經濟賠償(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只能是二選一);二是主動去社保部門,查看自己的社保賬戶,看就業期間,機關事業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了「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這一點是最重要的。如果發現自己的社保賬戶出現問題,應及時與單位協商解決,或者要求社保部門查處。
2、因工作需要,繼續聘用的。如果因工作需要,即使機構改革,單位仍需要使用編外人員,可以繼續工作。與之前不同的是,由於機構改革後,勞動人事管理日趨規范化,編外人員會統一由人社部門僱傭,由財政部門統一供養,分派到有需要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自行聘用的,只有醫院等個別有生產經營收入的差額單位,可以在人社部門的批准下,自行聘用編外人員。部分地區為了避免麻煩,還會由人社部門指定勞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編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統一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3、申請提前退休:滿足社保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也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恢復自由身份,自主就業,或者養老。
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其實和其他經濟實體、企業的合同人員沒有什麼差別,也只是一種就業方式而已,沒有什麼特殊的。以前的編外人員,最起碼工作穩定,不愁下崗,也不愁發不出工資,有什麼事還有個靠山。現在已經沒有這一說了,合同規定是什麼就是什麼,沒有額外的權力與保障。沒有轉正的機會,一些保密性崗位和行政執法崗位,還嚴禁使用臨時人員,工資又低,飯碗也沒有保障,工作還辛苦,已經失去了原來的優勢,並不被人們所看好。理智對待,統籌考慮,謹慎選擇,才是正道。
『陸』 湖北省事業單位實施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推進事業單位依法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稱聘用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人員(包括聘用單位原有的全部職工及新進職工)。
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其職工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具有法定約束力。
聘任合同終止或解除,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的人事關系即行解除。第四條 聘用單位在聘用人員時應貫徹公開、平行、競爭、擇優的原則。第五條 全省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實施聘用合同制的業務管理工作,各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實施聘用合同制進行宏觀指導。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第六條 聘用單位聘用各類人員,必須按照國家下達的人員計劃,在編制部門批準的編制數額和人事部門核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及崗位限額內進行。第七條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八條 訂立聘用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統一使用《湖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聘用合同應當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鑒證備案。第九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崗位;
(三)工作報酬;
(四)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五)工作紀律;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及其處理辦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協商約訂其他內容。第十條 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聘用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無效部分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無效和部分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確認。第十一條 聘用合同的期限可分為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受聘人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聘用合同的,如果受聘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單位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第十二條 聘用單位聘用新人員,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內部崗位變更的,不再重新約定試用期。
聘用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等國家統配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與任命或聘任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簽訂聘用合同;其他受聘人,由其本人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人簽訂聘用合同。有特殊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聘用單位與下列人員可緩簽聘用合同:
(一)個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職工;
(二)確有特殊情況,在冊不在崗的職工。第十五條 原固定製職工不願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於緩簽范圍的,聘用單位應給其不少於3個月的擇業流動期。擇業流動期滿仍不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辦理辭退手續。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或未按規定程序變更合同的,原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第十八條 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第十九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條 受聘人犯有嚴重錯誤,參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被聘任單位開除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一條 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被聘任單位辭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二條 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