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實習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被錄用前,試用期工資按照聘用前本人學歷、工作經歷和聘用後擬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按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薪級工資。
公務員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工資相差詳情如下:
1、試用期工資是轉正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進行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並不是勞動者的白乾期。在進入新公司的時候,會有一段試用期。試用期和轉正以後是有差距的,試用期工資是轉正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2、一類是無工作經歷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期間按本人學歷情況執行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合格後按所任職務和級別執行相應的工資標准。另一類是符合計算連續工齡有工作經歷的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期間,按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工作經歷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級別,按照比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的數額確定;
3、試用期滿合格後,按所任職務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執行相應的工資標准,並按機關同類人員確定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② 事業單位的試用期工資
法律分析:機關新參加(錄用)工作人員均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年。
1、直接從各類學校錄用的工作人員,試用期工資按附表一執行。
2、其他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工資,按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確定,原則上應略低於本單位正式任職的同等條件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③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④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