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單位福利費計提比例
法律分析:根據現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相關規定,行政單位應根據工資總額的2.5%(不含離退休費)計提福利費,一般要求先提後用、專設賬戶、專款專用。財政部、內務部1965年12月15日發布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標准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按工資總額2.5%提取當年有財政補助收入的事業單位,可按照不超過單位年度收支結余的40%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當年沒有財政補助收入的事業單位,可按照不超過單位年度收支結余的50%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各市、州、縣(市)可參照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福利費的使用范圍包括:(一)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生活費困難;(二)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患病醫葯費困難;(三)解決工作人員的家屬死亡埋葬費困難;(四)解工作人員的其他特殊困難;(五)補助集體福利事業費用。
2.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不得超過總支出的多少
沒有這個要求,但是游慶要: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津貼、補貼等個人待遇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絕禪加強對工資性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發放范圍和開支標准進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開支標准。
(2)職工福利費的管理。職工福利費是指用於職工鼓勵待遇、解決職工及其家屬生、老、病、死等困難所支付的費用,包括撥交的工會經費、按標准提取的工作人員福利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公費醫療、未參加公費醫療單位的職工醫療費、職工死亡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
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福利費的管理使用應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實行經費包干,節余留用,超支不補。職工福利費使用必須按照並磨塵規定的范圍、標准和職工的具體情況處理,個人補助一般要本人申請,群眾評議,單位工會研究決定,領導批准。要做到實事求是,把錢用到最急需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