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遲到、早退、曠工、病假、事假、休假規定有哪些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經濟罰款的標准
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考勤和請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員請假、休假均應按規定辦理書面審批手續,並及時履行銷假手續。
二、工作人員因病住院治療(或病後短期休養),確需請病假的,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歷、疾病證明、醫療票據和出院小結(工作單位在鄉鎮轄區的,可以由鄉鎮衛生院出具相關材料),報所在單位批准,病假期間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一)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發放辦法:
1、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90%;滿10年及其以上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70%;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80%。
(二)病假期間規范津貼、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當月病假、事假累計或超過11個工作日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1、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性津貼、哪畝生活性補貼按本人職級標准80%發給。
2、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中,崗位津貼停發,只發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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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皮滾、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燃緩余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
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B. 事業單位中午值班和夜晚值班可以發補助嗎依據是什麼
依據現在的政策和法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值班是不能發放值班補貼的,但應該安排值班人員進行補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四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第七十六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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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許多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員工正常上班工作,加班工資應按照《勞動法》和《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遵照執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C. 事業單位鄉鎮補貼發放標准2022
1、鄉鎮工作時間不滿10年為200元,滿10年不滿15年為260元,滿鍵歲沒15年不滿20年為320元,滿20年不滿25年為380元,滿25年不滿30年為440元,滿30年為500元。
2、對少部分條件特別艱苦的偏遠鄉鎮,市州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核准後,可在上雀仔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00元。
3、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因脫產學習、借調等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的,不發放補貼。
相關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鄉鎮工作補貼的執行范圍,限於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人員。
二、鄉鎮工作補貼的水平不低於月人均200元,補貼標准可根據鄉鎮情況和在鄉鎮工作時間等因數適當區別,並向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傾斜。
三、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離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離退休的下個月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
四、鄉鎮工作補站所需經費,按其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工資發放渠道解決。
五、各地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對工資收入水平相對較高的鄉鎮是否實行鄉鎮補貼,由各省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依據:
《關於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說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鄉鎮機關事業稿納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