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有哪些
一、受行政紀律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
二、受黨紀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
三、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戒毒、羈押期間的工資處理;
四、受勞動教養、刑事處罰人員的工資處理;
五、被法院宣告無罪或判決免予刑事處分後的工資處理;
六、停職審查期間工資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純此後工資待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號:浙人獎[1994]110號、浙人獎[1995]153號、浙人薪[1999]169號、浙人薪[2002]79號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新的工資制度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分別執行不同的懲戒法規和不同的工資標准。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機關工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類,降職、開除留用察看不作為行政處分的種類使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仍參照國務院1957年頒布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其中降級、降職不作為行政處分類型。這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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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分別介紹受這幾類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
1、受警告處分的:工資待遇基本不受影響,處分期一般為半年,可參加年終考核,年終考核稱職(合格)的,也可以按時晉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檔次。
2、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一般處分期為一年,現在享受的工資待遇不變。但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並且正常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也要受影響。
3、受降級處分的:適用於機關幹部,處分期為一年。在現有級別工資的基礎上,降低一級級別工資。影響正常晉升的考核年限,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工資檔次。級別工資增加過倒級差的工作人員受降級處分的,取消其一級倒級差工資。正常晉升級別工資的考核年限重新計算。
4、受降職處理的:適用於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檔職務工資,然後再逐級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職務的工資標准。
5、受撤職處分的:適用於機關幹部、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處分期一般為兩年,在受處分期間可參加年終考核,但不定等次,影響正常晉升考核年限的計算。
機關幹部受行陪褲歲政撤職處分的,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重新確定職務。暫時沒有明確職務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辦事員職務根據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時的套改表確定臨時工資;重新明確職務後,按受處分前的工資先降低一級級別工資和兩檔職務工資,然後逐級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蘆睜職務工資標准。如降低一個級別後,其級別仍高於新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的,則按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執行;級別工資增加過倒級差的工作人員受撤職處分的,如降低後的級別工資仍高於新任職務對應最高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工資,原執行的倒級差改為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工資的倒級差;如降低後的級別工資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工資范圍內的,其倒級差按降級後的級別工資和下一級別工資的差額執行。受撤職處分的,其正常晉升級別工資的考核年限重新計算。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受行政撤職處分的,應降低一個以上等級重新確定(聘任,下同)職務。暫時沒有明確職務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職務根據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時的套改表確定臨時工資;重新明確職務後,按受處分前的職務工資先降低兩檔後,再逐級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職務的工資標准。既擔任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職務且執行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標準的管理人員,受行政撤職處分的,必須低聘專業技術職務,同時降低兩檔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檔次,然後再逐級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職務的工資標准。
6、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主要適用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可參照執行,處分期為兩年。在察看期間安排不敘職臨時工作,發給臨時工資。臨時工資按其本人受處分前基本工資額的75%%發給,職務(崗位)津貼以及省直單位按浙人薪[2001]8號文規定調整規范後的補貼停發。若按此發放的臨時工資低於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有哪些?
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什麼情況下給予開除處分
只有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開除只能是工作人員出現嚴重的違法違紀情況,予以開除處罰的情況下。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Ⅲ 事業單位人員違反工作紀律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Ⅳ 行政機關事業編制人員違法違紀按什麼規定處理
行政機關事業編制人員違法違紀,一般用以下法律進行處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Ⅳ 事業單位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5)事業單位處分條例有哪些規定擴展閱讀:
為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幹部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處分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經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
1、《處分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舉辦單位」欄所記載的部門為准。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按照《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於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規定。
3、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按規定調整崗位且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為由重復處理。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5、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並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6、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作出。
7、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處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8、處分期滿後,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解除處分的,應當自處分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時間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並在解除處分決定中註明。
9、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10、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事業單位的,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處分期滿後,由所在事業單位商原處分決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處分決定。
1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無崗位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12、按照《處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