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
企業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
1、經費來源上的區別。事業單位的經費按不同的種類,由國家財政或全部或部分或一點不負擔,企業編制理論上不管國家財政什麼事;
2、待遇和地 位上的區別。事業編制無論是從工資、福利、升遷機會上來看,還是從社會地位上來看,都要大於企業編制;
3、職能職責上的區別。事業編制是體制內的,企業編制是體制外的,兩者的職能,職責是不一樣的。
企業編制,是指在事業單位中,部分人員按企業用工對待,不佔事業編制;另外還有具有企業性質的單位,隸屬於某事業單位的人員。
但在實際中,這個事業單位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質單位的人員混合使用。盡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為長期一樣的工作,往往連屬於企業編制的人員自己都會忽略了其身份。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法律法規】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Ⅱ 事業單位企業編制是什麼
企業編制就是合同工
事業單位企業編制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該單位除了有事業人員的編制外,還有的人員按企業用工對待,不佔事業編制,他們屬於工勤人員(也有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二是單位除了事業編制外,另辦有企業性質的單位,隸屬於這個事業單位,該企業性質單位的人員當然身份是企業員工。但在實際中,這個事業單位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質單位的人員混合使用。盡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為長期一樣的工作,往往連屬於企業編制的人員自己都會忽略了其身份。
Ⅲ 企業編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適用單位主要有: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的單位,其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活動經費的開支渠道除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的經費,採取自收自支,差額補貼等辦法。
企業編制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該單位除了有事業人員的編制外,還有的人員按企業用工對待,不佔事業編制,他們屬於工勤人員(也有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二是單位除了事業編制外,另辦有企業性質的單位,隸屬於這個事業單位,該企業性質單位的人員當然身份是企業員工。但在實際中,這個事業單位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質單位的人員混合使用。盡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為長期一樣的工作,往往連屬於企業編制的人員自己都會忽略了其身份。
從待遇上看,理論上說,兩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資標准/福利標准都執行不同的規定。這點在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更明顯。而在實際上,很多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特別是混合使用不同編制人員的單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樣,以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但這只是單位的搞法,換個領導也可以更改,或者有關領導機關要求改正也可以輕易地就改變了這種狀況。如果你想調動到另一個事業單位,你的企業編制肯定就不行了。當然,現在事業單位也搞聘用制,是簽合同的。但不管怎麼說,人事局管的就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及他們的待遇(包括退休)。
最後,說說檔案,目前多數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對新進的人員,包括事業編制的人員已經在審查檔案後,交給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檔案的保管不能說明什麼問題。關鍵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從道理上是不同的。
一項調查表明,「體制外」人才普遍壓抑感強、壓力大,渴望得到社會認可和尊重。放棄人事、戶籍檔案從某大學出走,到寧波一家國營企業任職的楊博士坦言,由於傳統體制觀念作怪,「體制外」員工的地位不高,相應地「體制外」人才就有壓抑感。機關事業單位中「不在編」的群體,在目睹本單位的「在編人員」一個個有了自己的房子,升職或被授予重任、外派學習,雖然自己能力與之不相伯仲甚至更強,但卻因為不在「體制內」而不能享受。不穩定感、漂泊感油然而生,也可能在面臨著巨大的壓力不乏干勁的同時,卻也因缺乏可預期的上升通道而動力不足。
首先,必須承認的是,針對體制內、外的職工實行差別待遇、「內外有別」、對勞動者不能一視同仁的制度性歧視一直而且普遍存在。 基於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勞動關系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有和集體企業的職工,也就是所謂的體制內的職工;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確立,大量的體制外職工出現了,如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以及大量湧入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企業為了降低這部分員工的用工成本,對其實行差別待遇。後來各地還制定了許多針對這些體制外職工的規定,從而鞏固了這種制度性歧視。根據我國《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所有的勞動者都應當平等的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不能得到平等保護,受到各種制度性歧視、非制度性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