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遺屬費
就是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扶養條件的生還者補貼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農業人口存活者每月調整為230元,非農業人口存活者每月調整為280元。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原因死亡,其扶養對象因交通事故和民事賠償得到補償,補償標准高於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標準的,企業將不再給予補償。若賠償標准低於因病及皮培雹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企業予以補差。
(1)寶雞市事業單位遺屬生活費多少擴展閱讀:
遺屬費的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依靠死者生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列為直系親屬:
(一)年滿六十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父親、丈夫;
(二)年滿五十五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母、母親、妻子;祖父母、祖母作為扶養對象,也必須是無子女或者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人。
(三)不滿十六周歲或者雖未成年但仍在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前夫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父異母或者同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年滿16歲;作為撫養對象的孫子女和兄弟姐妹也必須是目前不能工作的父母,沒有收入來源。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燃帆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當工人和退休人員死亡時,他們的倖存者不符合當時的支持條件。不符合扶養條件的,以後不再列為扶養直系親屬,並定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中基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❷ 事業單位人員撫恤金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撫恤金發放標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❸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補多少個月
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死亡後,撫恤金發放、補貼的標准:
一:因公犧牲的事業人員:按本人當月退休金的20個月的標准發放;
二:因病亡故的事業人員:按本人當月退休金的10個月的標准發放;
三:喪葬費發放的標准,屬於公亡的:5000元,屬於病亡的:4000元;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貼標准:
①:遺屬是非農業人員的:一個人的、每月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190元;
②:遺屬是農業人員:一個人的、每月17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150元;
五:事業單位的人員、因公亡故的,其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喪失勞動能力、可享受因公死亡者生前工資的40%的待遇;其他遺屬,可享受30%的待遇;因公而死亡的人員,其遺屬是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在上述待遇的基礎上、再加補10%的生活補貼費;
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
根據《 社會 保險法》和巜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參加職工 社會 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養老金個人賬戶內的余額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還可以領取到一筆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但由於這一塊沒有全國統一的政策,所以具體的金額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
以中部地區的江西省為例:
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死者的直系親屬(合法繼承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通常為3個月)帶著死者的死亡證明書、火化證、身份證、退休證、社保卡以及繼承人的身份材料證明,到參保地的社保局去報告。社保局接到報告後,首先會辦理一個養老金停發,然後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正常情況下,在7個工作日內可以辦理好所有手續,通知死者合法繼承人去領取下面幾筆錢:
1、死者個人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2、5000元的喪葬費;
3、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養老金額20個月標準的撫恤補助金。
另外,死者配偶如果沒有穩定生活來源的,經社保局核實後,每個月可以在社保基金中領取到一筆不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費,一直領取到死亡為止。
按照事業單位的不同類型,區別普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而不同。
一、死亡撫恤金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死亡撫恤金,是發給退休死亡人員直系親屬中由逝者生前供養人員具有撫慰性質的資金,一次性支付。
二、死亡撫恤金發給標准
(一)普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普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為逝者生前最後一個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額x20。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給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逝者生前最後一個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額x40。
由於 歷史 淵源復雜,我們國家的相應撫恤制度也是並沒有統一。
比如說工傷保險的撫恤制度是按月發放,而養老保險的撫恤制度是一次性發放。
目前,養老保險撫恤制度只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擁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只有相應的喪葬補助待遇。
撫恤待遇制度中,企業職工一種標准,事業單位人員一種標准,機關公務員一種標准。
事業單位的撫恤待遇標准,是依據2008年人社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明確的。實際上仔細劃分的話還是可以分五類的:
第一,參公的事業單位的人員按照公務員標准執行。
第二,工傷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按照工傷標准執行。
第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當地規定執行。
第四,從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犧牲的標准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
第五,因病非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
基本離退休費 的標準是按照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包括歷次國家按規定增加的基本的退休費之和。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後,一般是按照基本養老金來發放了。
2021年9月開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的喪葬撫恤標准開始實施。一次性撫恤金根據繳費年限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的當地去世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但是,退休人員退休以後又會根據領取養老金的時間,每領取養老金滿一年減少一個月的發放時間。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事業單位是沒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及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隨著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時間的不斷推移,由於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繼承。相信有關喪葬、撫恤待遇標准會有所改變的。
目前是20個月
新政策由2o2l年9月執行,企業越來越低,倒扣出現負數,最低發9個月。
❹ 2021年以後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去世後,遺霜每月國家還給生活費嗎
2021年以後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去世後,遺霜每月國家給生活費。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
(六)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❺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法律依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