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哪些項目
一、按收費對象分為: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其他收費等三類。
二、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許可權分為:中項中標收費、中項省標收費、省項省標收費、其他收費等四類。(一)中項中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中央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中項省標收費指中央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省項省標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其他收費指省(區、市)審批項目、省(區、市)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按收費類別分為:行政管理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鑒定類收費、考試類收費、培訓類收費、其他類收費等六類。
(一)行政管理類收費。行政管理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其中,「證照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經濟、技術、資源管理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製發各種證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費。主要包括注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以及各種證照收費。
(二)資源補償類收費。資源補償類收費指開采、利用自然和社會公共資源,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的費用。主要包括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水資源費等資源類收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排污費、水土流失防費、林地補償費、社會撫養費等補償和治理類收費。
(三)鑒定類收費。鑒定類收費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檢驗、檢測、鑒定、檢定、認證、檢疫等活動而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
(四)考試類收費。考試類收費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文件規定組織的考試,或實施經人事部批準的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職業資格考試而收取的費用。
(五)培訓類收費。培訓類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活動而收取的費用。
(六)其他類收費。其他類收費指上述五類收費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拓展資料: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體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還包括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法律規定
(一)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1)符合國際慣例或國際對待原則的按國際對待或國際慣例審批收費項目。
(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按法規、行政法規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不屬於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收費項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務,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
(5)各類考試費需要上下級分成的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事項。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類證照、資格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查驗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的收費。
(4)具有地方性法規依據,但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收費。
(5)違反WTO規則的收費。
(6)不利於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歧視性收費、地方保護性收費。
(7)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經營服務性收費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四)培訓費政策規定。
(1)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規定開展的培訓,屬法定培訓,具有強制性,應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予以管理。
(2)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以外,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舉辦的強制性培訓,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完成指令性培訓任務舉辦的培訓班不得收費。
(3)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面向系統內舉辦的各類型學習班、凡無經費來源的原則上不得辦班,確屬需要又經費不足的需按有關程序報經批准。
Ⅱ 機關事業單位六費指的是哪些
有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1,公務費。它是指行政單位用於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費用開支,包括辦公費、郵電費、水電費、差旅費、取暖費、會議費、租賃費、車船保養修理費、機動車船用油和燃料費等。2,業務費,它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業所需的消耗性費用開支和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費用,包括縣以上黨派團體業務費、宗教業務費、外事部門及其他行政單位的臨時出國人員制裝費、差旅費、國外生活費補貼和外賓差旅費、招待費、有關部門的大宗賬簿、表冊、票證、規章制度、資料、材料的印刷費等。3,修繕費。它是指行政單位的公用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備的修繕費和租用公房租金,以及不足基本建設投資額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費用。4,設備購置費。它是指行政單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購置費。包括一般設備購置、專業設備購置、車輛購置、圖書購置及其他購置等的費用。6,其他費用。
Ⅲ 公務費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公務費是指,用於行政事業單位日常工作的辦公費用。包括辦公費(筆墨紙張、清掃用具等)、郵電費、水電費、會議費、公用取暖費、差旅費、調干旅費、駐外機構人員出國回國旅費、器具設備車船保養修理費、機動車船用油和燃料費、場地車船租賃費、公路養路費等。
2、辦公費的應用:基本生產車間耗用的文具、印刷、郵電、辦公用品及報刊雜志。
辦公費的核算內容:生產和管理部門用文具、報紙雜志費、圖書資料費、郵電通信費(包括郵票、郵費、電報、電話費、市話初裝費,以及調度通信話路以外的話路租金等),以及銀行結算單據工本費等。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准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