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減免許可權屬於
政策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非普遍性。以證照費為例,首次辦理身份證、戶口本,是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是不收取費用的,但遺失補辦時則要收取費用。二是限制性,如無線電頻率佔用費。三是服務性,如訴訟費、仲裁收費。四是補償性,如水土保持補償費、耕地開墾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