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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病故有哪些待遇

發布時間:2024-03-12 13:19:13

『壹』 行政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巾,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認定為因戰、困公致殘後剛舊傷復發死亡的。

(3)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4)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5)其他因公死亡的。

『貳』 國家公職人員死後都有哪些補助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

2.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激塌蠢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明陪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衫祥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叄』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待遇有哪些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待遇:

一、一次性撫恤金:

(一)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離休幹部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

(二)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二、喪葬費。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補助對象;

(二)特殊標准。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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