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後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去世員工家屬領取的錢叫撫恤金,不叫補償金。事業單位員工去世,其配偶或子女可以領取撫恤金,撫恤金的標准分三個檔次:
(一)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二)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40個月的基本工資;
(三)榮獲烈士稱號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80個月的基本工資。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3、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喪葬費7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② 事業單位撫恤金發放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般來說,喪葬費6000元;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15000元;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撫恤金發放依據: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③ 事業單位撫恤金最新標准
法律分析: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特區津貼和特區生活補貼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特區津貼和特區生活補貼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特區津貼和特區生活補貼之和。
(二)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特區津貼和特區生活補貼之和計發。
(三)離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遇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高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含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計發的特區津貼和特區生活補貼部分)和本人離退休後按國家規定歷次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精神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含2006年7月1日後退職計發的特區津貼和特區生活補貼部分)和本人退職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