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是做什麼工作的
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職責:
一、貫徹執國家、省市區關於國土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制(修編、修訂)本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負責各項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統一管理轄區內土地資源,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組織實施轄區內土地開發、復墾計劃,土地利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止亂占濫用耕地。
四、負責轄區內土地資產管理,協助辦理徵收徵用土地和資料上報工作,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資產處置,協助辦理土地調查和土地登記。
五、統一管理轄區內礦產資源,依法對探礦、采礦實施協管。協助做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六、負責辦理轄區內征地事務,落實征地安置補償費,實施批後管理,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和徵收土地的聽證,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七、加強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違法用地和違法采礦行為,協助做好嚴重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保護好耕地,保護土地資源。
八、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地籍調查和勘測工作,負責調查、勘測成果和測量標志的管理。
九、協助做好本區域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工作。
十、負責轄區內涉及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信訪、舉報、行政訴訟案件的調查、調解、處理等相關工作。
十一、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拓展資料: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依法成立,為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的機構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管理。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職能是:
(1)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組織宣傳本鄉(鎮)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安排,宣傳每年「全國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動的宣傳主題和宣傳口號。
(2) 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 開展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管理工作。
(5) 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鄉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 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可能與探礦權、采礦權設置的論證工作,協助調處探礦權、采礦權權屬糾紛。
(8)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預報工作,對地質災害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 對本行政區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對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 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 受理本區域內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落實首辦責任制事項;調查處理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動態掌握所轄各村(街道)人民群眾對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存在問題、矛盾糾紛等苗頭性情況,並及時進行引導、妥善處理;
動態搜集掌握人民群眾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組,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推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網路
㈡ 國土局是干什麼的
簡單說來就是是主管國家的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組成部門。國土局也有下屬事業單位,而且本身也配置工勤人員。
國土局的主要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2)土地局的事業編一天都在干什麼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地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3、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准、規范。建立健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