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請銷假行為,嚴肅工作紀律,建立治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吃空餉」問題的長效機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第二章 請假類別和期限. 第三條 請假類別分為:.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葬假、工傷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等。. 第四條 請假期限:. (一)事假。. 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含節日、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葬假)中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喊好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襪陵、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鄭好鉛;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貳』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遲到、早退、曠工、病假、事假、休假規定有哪些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經濟罰款的標准
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考勤和請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員請假、休假均應按規定辦理書面審批手續,並及時履行銷假手續。
二、工作人員因病住院治療(或病後短期休養),確需請病假的,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歷、疾病證明、醫療票據和出院小結(工作單位在鄉鎮轄區的,可以由鄉鎮衛生院出具相關材料),報所在單位批准,病假期間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一)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發放辦法:
1、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90%;滿10年及其以上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70%;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本人基本工資的80%。
(二)病假期間規范津貼、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當月病假、事假累計或超過11個工作日的,按如下辦法處理:
1、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性津貼、哪畝生活性補貼按本人職級標准80%發給。
2、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中,崗位津貼停發,只發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2)事業單位怎麼樣處理請事假的人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皮滾、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燃緩余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
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