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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哪些親戚關系要迴避

發布時間:2022-04-15 05:41:31

『壹』 本地區事業單位招考條件中是否有關於迴避關系的限制,哪些關系構成迴避關系

看了各地市事業單位招考公告內容,不得報考條件之一里就包括了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崗位。而且在今年10月23日,人社部官網也發布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人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該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考生報名前要看看,事關你的飯碗。

其實,任職迴避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兒,在公務員任職里早已存在,只是事業單位方面的迴避一直沒有明確。事業單位迴避,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崗位迴避、一是履職迴避。

崗位迴避,是指有關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任職相關崗位時,必須迴避;履職迴避,是指在特地的工作崗位或工作中,涉及的人員需要迴避。比如:有近親屬關系的招考單位人員或工作單位的人員,凡存在可能影響招考公平公正情形的,報考人員須迴避,不得報考該單位崗位。

迴避親屬關系,一般包括四類人員,分別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如堂兄弟姐妹)、近姻親關系(如配偶的父母以及兄弟姐妹)。

另外,正式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有相關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貳』 公務員應迴避的親屬關系,迴避類型有哪些

符合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召開要求,就可以報名參加考試。這和家人、親屬從事職業和職位沒有關系。如果有特別迴避條款,需要在招考職位條件中註明方可。

『叄』 關於報考事業單位應迴避的親屬關系問題。

能的,公務員報考職位是不存在迴避情形的,不影響。你放心報考吧,祝你順利通過考試!

『肆』 親戚在事業單位工作,報考的話是否要迴避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備考指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關系著事業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伍』 會計迴避制度當中需迴避的直系親屬的具體包括哪些。

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5)機關事業單位哪些親戚關系要迴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關系之一者,必須實行迴避: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陸』 事業單位直系親屬迴避問題

國家公務員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部門正職或副職)的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或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同時各級各部門在選調人員時,也要避免選調同鄉同學到一個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實施意見迴避范圍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擔任市區、鎮兩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原籍任職。

綜上所述,並不是單位中有直系親屬關系,就一定會影響其中一方的升遷,除非是有直接上下級關系或者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的直系親屬,在升遷時需要執行迴避制度。
放心,組織人事部門會充分考慮到這一問題,若有此種情況,會謹慎、及時、適當的給予崗位調整的,不會影響正常升遷的!

『柒』 事業編單位應迴避親屬關系

需要迴避。 人事部2006年2月9日發布實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今年起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根據《暫行規定》,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者均可報名。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除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外,均屬於《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確立了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同時規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暫行規定》還確立了迴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根據《暫行規定》,對在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規違紀者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暫行規定》,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暫行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根據人事部9日發布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捌』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包括什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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