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一年請假不得超過多少天
【法律分析】:原則上,公務員請假不能連續超過十五天,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2. 事業單位病假多久開除
病假多少天,也不能辭退員工,除非強制辭退,這樣必須按法律規定賠償員工損失,每做滿一年賠償1個月工資,10年月10個月工資。
事業單位請假規定?
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人員
1、長期請病假,按管理許可權,在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履行請假手續。職工在徵得原單位簽字同意後,副科級以上領導領導幹部,或者非領導職務人員,由組織部核准;一般幹部或者工人由當地人社局核准。
2、長期請病假,應該出示縣級以上診斷證明。根據醫生的診斷證明,以及病情實際情況,確定治療、療養時間,核定請假允許的時間。
3、長期請病假,工資減額發放。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內,一般不低於本人工資的80%;請病假時間在6個月以上,一般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具體數額參照本人工作年限,分10年工齡以內及10年工齡以上,發放數額不同。長期請病假,其個人年終獎、精神文明獎、績效等在崗職工享受的福利、獎金不予發放。
4、嚴格請銷假程序。對於違規長期請病假,或者病情不嚴重的,開據虛假證明的,逾期不上班的,統一按職工管理條例處理,按吃空餉人員對待,停發工資,如果本人堅持不上班,可以開除公職。
以上情況來說,是不能辭退員工的,如果強制辭退要對員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員工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 事業單位病假多長時間開除
法律分析:當病假期限長於醫療期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依合法程序制定並且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曠工達到幾日,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 事業單位一年請假不得超過多少天
【法律分析】: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事假只要是用人單位批准了的,不管超過多少天都不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辭退的理由,勞動者請事假的時間過於長久,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即可。
一年請事假20天以上不享有帶薪年假。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法律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第二條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5.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什麼情況下給予開除處分
只有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開除只能是工作人員出現嚴重的違法違紀情況,予以開除處罰的情況下。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