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編外我是真不想做了該怎麼辦
事業單位編外我是真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辦理辭職手續即可。事業編外人員想辭職的後果很簡單,能順利拿到一個工作離職證明。
其實事業編外人員的話,離職是不用走太多程序的,只要是本單位的領導同意,並告訴人事部,需要提前一個月內通知人事部就可以了,不需要辦理太多的手續,如果說你需要調取人事檔案,還有你的一個離職證明的話,那你就是需要提前和原始這邊進行行溝通。
編外工作人員的產生原因
正是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的廣泛存在,使得編內、編外在職業發展空間、養老保險、薪資待遇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從而催生了求職者的編制情結。
專家指出,編制制度包含跟戶籍制度一樣的不合理因素,背後是這種制度所蘊含的利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表示事業單位跟企業養老金之間比較有兩個不協調。
第一,事業單位人員不交養老金,工作40年,將來退休怎麼也有20年,工作期間不繳費,退休去領養老金,這總是不公平的。第二就是身份壁壘,大家都是工作人員,編內和編外養老金差距這么大,這也是不公平的。
由此可見,編制實質上就是鐵飯碗,是退休之後的一種保障。針對這種情況,國家也出台了相關措施,正在進一步改革事業單位養老金,逐步使之與企業並軌。若能夠斬斷編制背後的利益關系,真正做到同工同酬,人們的編制情結也自然會淡化。
㈡ 事業單位,不想幹了,要不要辭職
到底該不該辭職,這個要看自己,如果覺得目前的工資無法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二自己有能獲得一份更好的工資的話,可以選擇離開,不建議裸辭。再者單位發展瓶頸,每個人的事業到達一定時期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關鍵是如何突破天花板哪冊。
事業單位人員辭職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目前,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
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范圍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的相關手續,員工非常苦惱。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為社會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系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從收到辭職申請起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並且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是不能辭職的:(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且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適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爭議雙方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所在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檔案管理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社保和檔案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如果是辭職轉移到下幾個公司,社保是要辦理轉移接續的。可以辦理轉移接續的部分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其他的三險一金不能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可以取出。職工需要做的是攜帶個人證件和相關材料以及離職證明到當地的社保局養老保險有關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之後再拿著材料和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去辦理醫療保險的轉移手續。以上就是關於辭職後社保的轉移問題。
關於檔案的辦理,是這樣的:假如你辭職的那家單位將你的檔案是委託在人才市場保管的,我們要做的是那這次只證明到人才市場去把你的檔案由困悶委託報關轉為個人委託保管。
換了公司之後,拿著和新的公司的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勞動市場,重新辦理託管就可以了。其實這種檔案的轉託管手續在異地辦理工作時比較有用。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都會有專門的員工來負責員工檔案方面的問題,他們一般都會幫忙辦理,但是有些不太正規的公司也會要求我們自己辦理,這時候就要到社保局去咨詢具體的辦理方式了。如果單位是直接為我們保管檔案的,那就更簡單了,找到新單位就把檔案轉到新單位即可。
事業單位辭職需要多久?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汪緩彎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㈢ 事業編不想幹了能直接辭職么
事業編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這樣違反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業編制員工想辭職,也應當提前三十天和單位打招呼,表達辭職的意向。經過和單位協商,雙方開始辦理離職手續,員工配合交接工作,上交相關物品。㈣ 不想在事業單位幹了是辭職好還是離職好
都不太好,
世界編制很難搞到
為什麼不想幹了?
這事業單位干不好?
出來就肯定能幹好嗎?
希望你三思再做決定!
目前退職專指職工因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年齡、工齡或個人繳費年限方面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退出生產或工作崗位進行安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退職生活費,進行休養。和辭職完全是兩個概念,而且您要是選擇退職以後還要有一定保障那最起碼保險要交夠15年
你可以向單位提出申請,辦理提前退休,像你這種情況,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辭職好點
辭職與自動離職有什麼區別?
答:所謂「辭職」,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講法,並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關於「辭職」,如果要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其重點有兩點:其一,勞動者主動表達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明確意思表示;其二,雙方勞動關系得以解除。
而「自動離職」若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為「勞動者不辭而別」。講到這里,聰明的讀者已經看出來了:相對於「辭職」,「自動離職」的內涵中有兩個特點:其一,勞動者沒有明確表示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所以是「不辭而別」;其二,雙方勞動關系是否解除處於一種待定狀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動離職」往往並不能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勞動關系的終結。
這樣重大的人生問題,原則上是不應該向網友徵求意見的。
對於這樣的問題,應對的原則就是:
1,人各有志,想干什麼、不想干什麼,應該是由自己決定;
2,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干工作只是為了賺取工資謀生,如果一生不缺錢的人,是否需要干工作,也同樣是由自己決定。
辭職是主動辭去公職。
離職通常是由於年齡等客觀原因,從領導崗位退下來,但是待遇依然和在職人員一樣。
如果你已經找到了一個賺錢比這個多、而且穩定的工作,那你辭職也無所謂。
一、自己辭職。如果你想辭職,沒有任何補償,但被解僱是不一樣的,如果你在單位上班14年,就可以得到14個月的工資補償。 但是,解僱不能得到補償,如果你被解僱的僱主違反勞動紀律,不能夠得到補償,例如,你沒有去上班,他們可以被視為你曠工時間。給你補償。 你表達你的單位仍然是對你有好處,因此,建議進一步的溝通,處理和罷免程序,獲得賠償。
二、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是指國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們不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與價值不直接表現或主要不表現為可以估量的物質形態或貨幣形態。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是國家機構的分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此將與機關體系松綁,有望走入長期平穩增加的通道。
三、基本性質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事業單位包括一些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離職和辭職是兩個不同概念,二者的區別如下:
1、辭職屬於離職的一種,每個人離開公司後都可以定義為離職;
2、辭職是在個人原因趨勢下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據職業與公司規定的不同,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
3、離職包含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
當事人想辭職,按照程序,應該書面提交辭職申請,辭職報告簡單一點就好,但是應該真實合理,可以參考以下範文。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您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辭職人:xxx
年月日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註: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建議勞動者辭職,而且辦理離職手續,拿到離職證明相關證件。不要被開除,開除是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金的,但勞動者去找工作,新單位因勞動者被開除過而拒絕錄用的。
㈤ 在事業單位工作久了,非常厭倦,該不該辭職呢
㈥ 考進事業單位(有編制),安排我做外勤工作,不想干又捨不得,怎麼辦
考進事業單位,被安排做外勤工作,不想干又捨不得,在小匠老師看來,不應該因為被安排做外勤工作,就因此想要有辭職的想法,畢竟自己好不容易才考上了事業單位,如果就這樣放棄了,那就屬於半途而廢,那麼當初自己所付出的努力就白費了,能夠有編制考上事業單位是許多人所羨慕的事情,因此,小匠老師認為還是應該要懂得堅持。針對於這個問題,小匠老師下面來分享幾點個人看法。
第三:如果認為自己真的不喜歡做外勤工作,適應不了,那麼可以選擇辭職在小匠老師看來,如果被事業單位安排做外勤工作,自己又不喜歡,不能夠適應外勤工作,感覺工作起來很壓抑,其實也可以果斷一些選擇辭職,或者也可以向領導申請做別的工作。
如果自己真的不喜歡從事外勤方面的工作,領導也不允許變動工作,那麼其實要懂得果斷一些,辭職另找別的工作也並非是壞的選擇,這樣就不會被“沉默成本”拖垮了自己,當然,小匠老師並不建議裸辭,因為裸辭是有一定的風險的,如果辭職以後自己一直找不到工作,可能經濟負擔就很大了。
針對這一個問題,你們是如何看待的呢?歡迎大家發表不同的觀點和看法。
㈦ 剛考上參公,就被留在上級行政單位的局裡算不算挪用編制或混編混崗,還是單純的借調,不想在局裡怎麼辦
這種情況一般不算是挪用編制或混編混崗,而是單純的借調。借調是指某人被派遣到另一個單位進行工作,在原來的單位編制中仍然保留崗位,並在借調期滿後返回原來的單位繼續工作。
如果你不想在局裡工作,可以向你的上級請求解除借調,回到原來的單位工作。根據規定,借調期滿前可以解除借調,但是需要經過上級的同意。如果上級不同意解除借調,你可以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請,請求幫助處理這件事。
㈧ 事業單位不想上班又想留編怎麼辦
先休息一陣子,可以開個病假,需要休息的那種,如果是女性,就更好辦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