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辦理征地手續要准備什麼材料
辦理征地手續所需資料如下:
一、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報批須提交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用地申請表》(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有關資質、資信證明);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六)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七)建設項目選址沒有壓覆重要礦床的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
(八)項目選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選址批文;
(九)征地協議書;
縣國土資源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填寫的《一書四方案》;
(十一)建設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十二)申請用地單位提供的由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材料(涉及林業、環保、水利等相關問題的);
(十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准備情況;
(十四)縣(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的說明;
(十五)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供地方式說明;
(十六)補充耕地必須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農牧部門的驗收文件(不允許先佔後用),以及在國土資源部網站確認補充??
2、圖件材料
(一)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涉及報國務院審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明擬佔地范圍圖;
(三)補充耕地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四)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或線型工程平面圖;
(五)批次用地建設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
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報件文字材料六套、圖件材料五套(其中國務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圖件材料一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二套)。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報件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各二套)。
二、佔用國有未利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劃撥性建設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批准文件;
3、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其他設計批准文件;
4、建設項目平面布置圖;
5、資金來源正式文件、用地單位人員編制文件;
6、環保、水利、地災等有關部門審批批准文件;
7、用地單位的資質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件);
8、國土、住建規劃部門對建設用地現場選址意見;
9、住建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國土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初審或預申報告;
三、協議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建設用地申請、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項目資金來源正式文件;
4、立項批復
5、建設項目用地平面布置圖;
6、環保部門批復;
7、屬大型項目的,應提供可行性研究評審報告;
8、住建規劃部門手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9、國土部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以上資料齊全後,國土部門商住建規劃部門到實地踏勘。
四、使用臨時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臨時用地申請;
2、用地單位法人資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3、國土部門對臨時用地權屬上午認定(宗地定位、拐點坐標);
4、涉及環保、水保、市政等相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5、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臨時使用地時須提供住建規劃部門的意見;
6、簽訂草場補償協議;
7、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復墾保證協議後作出批准臨時用地的決定,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和采礦許可證。
(1)如何辦理公共事業征地手續擴展閱讀
審查報批應當遵循的原則
1、土地用途管制原則;
2、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原則;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則;
4、保障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原則;
5、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
6、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供地政策原則。
審查報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
2、規劃科進行必要審查後,將申報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協辦科室審查;
3、規劃科對各協辦科室意見進行匯總,提請會審會批。
4、會審合格的,進行會簽,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請示文件,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發後,辦公室出紅頭文件上報行署;
5、審查後需修補資料的,由規劃科出具《補正材料書面通知》,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
6、審查不合格的,說明理由、講明情況連同申報材料向申請人退件。
參考資料來源: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征地需提供的材料
② 征地要什麼手續
征地需要的手續有:發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徵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③ 國家政府因公益事業需徵用農民土地要辦哪些手續
需要發布征地公告並且發布征地補償方案公告、處理征地補償相關事宜。
我國《征地土地公告辦法》規定了:
第一條為規范徵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徵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徵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第十五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④ 政府征地需要哪些手續
您好!
用地單位持下列資料到所在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用地指標通知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基建計劃、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四)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改造、擴建單位附原廠區現狀圖;
(五)佔用河道、河堤和護堤地、國營林場、集體林地的,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一般可參考當地的拆遷安置辦法.拆遷單位應向你們出具區級以上單位的審批的建築規劃許可證.
⑤ 土地徵收需要哪些手續
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前,需要辦理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如果徵收永久基本農田的,需要經國務院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⑥ 公益事業征地怎麼征,國家有什麼政策
公益事業征要經國家批准。批准征必須政笨規是對征地的權人給予補擋和安排適當的工作。
⑦ 征地的相關手續
辦理征地手續收件要求(註明:以下材料,凡是提供復印件的,一律寫明和復印件相符,並由用地單位或被征地村加蓋公章。)第一部分:報批階段
一、征地預公告及調查確認階段
1、用地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註明聯系方式)、受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復印件各1份;單獨選址項目還需提供初步設計及批復復印件1份。
3、項目管理部門立項批文復印件1份;
4、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原件和土地權屬匯總表復印件各1份;
5、辦理征地預公告申請表(空白表格由區國土房管局提供);
6、張貼征地預公告後的相片2張(照片須有日期);
7、土地現狀調查確認表一式三份(共四種表格,空白表格由區國土房管局提供);
8、現狀調查涉及到的土地證、林權證等產權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
9、藍曬地形圖2份(1:2000)。
二、擬定征地方案及報批階段
1、用地單位和被征地村對《徵收土地方案》的意見原件1份;
2、《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復印件1份;
3、聽證材料:包括聽證告知書送達回執復印件和村放棄聽證的證明原件各1份。如果要求聽證的,出具村裡要求聽證的申請原件1份;
4、區政府出具的書面承諾復印件1份;
5、繳納征地補償預存款後,《預存征地補償款收款通知》其中的第六聯原件和交費發票的復印件1份;如果補償款已經全部付清的,提交村裡出具的已經付清全部征地補償款的證明原件和發票復印件各1份;
6、繳納耕地開墾費後的憑證(《收繳耕地開墾費通知單》第三聯原件)和已繳費的有效票據復印件。第二部分:批後實施階段
一、市政府發布徵收土地公告
1、張貼公告後的相片2張(照片須有日期);
2、村裡已經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和復核、對公告內容無異議,放棄聽證的證明原件1份;
二、辦理征地手續。
用地單位申請辦理征地手續的函原件1份;
三、繳納相關征地稅費。
1、繳清菜田建設費發票的復印件1份;
2、繳清耕地佔用稅發票的復印件1份;
3、繳清糧差款及發票的復印件1份;
4、繳清征地管理費發票的復印件1份;
5、農轉非證明復印件1份;
四、征地結案。
被征地村出具已經付清全部征地補償款的證明原件和發票復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