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大病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參保人員住院時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承擔比例分別為三級醫院10%、二級醫院8%、一級醫院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為6%;退休人員及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個人承擔比例減半。一個自然年度內,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7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