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局是幹嘛的
勞動局是幹嘛的
勞動局是幹嘛的,當勞動者出現需要去處理糾紛的時候,是會和勞動保障局去進行了解的,對於法律知識不高的人來說,就需要了解勞動保障局是幹嘛的?以下勞動局是幹嘛的。
一、勞動保障局是幹嘛的
1、貫徹執行有關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結合該市實際,研究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2、制定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綜合管理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制定該市近期和中長期促進就業規劃、勞動力市場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綜合管理境內外勞動力在該市的就業工作及其相關服務機構,擬定相應的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4、綜合管理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管理以技能為主的職業分類、職業標准、職業資格鑒定;負責各類以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及有關職業資格證書的認定和核發。
5、綜合管理勞動關系調整工作(機關、事業單位除外);協調、指導、規范勞動合同制度及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的相關管理辦法;負責指導企業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管理企業福利工作。
6、綜合管理企業工資工作;擬定企業工資分配製度改革和工資總量調控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工資收入分配;擬定行業工資水平調節辦法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制定企業最低工資標准,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7、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8、負責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各類基金;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的各類制度,擬定相關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9、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網路的規劃和管理;制定有關網路服務規范;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信息和預測報告。
10、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11、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局
勞動局是中國政府機構,包括勞動分局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分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市制定的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勞動就業服務中心主要任務有負責轄區內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的具體服務工作等。
三、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有的。勞動局包括勞動分局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勞動分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市制定的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局主要是負責勞動就業服務。
勞動分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勞動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簡稱,包括勞動分局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局歸屬政府行政部門,屬於行政編和事業編混合編制,局長等中層領導(科級)基本屬於行政編,就是公務員。一些科室工作人員、後勤屬於事業編,有些崗位屬於聘用人員。
勞動局的義務:
1、負責轄區內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的具體服務工作。
2、負責轄區內政策性就業安置、失業職工再就業的服務工作;受委託承辦用工申報、招用外省勞工和招工廣告的核准工作。
3、負責勞務扶貧和勞務合作工作,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服務工作。
4、負責勞動普法工作。綜合管理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承辦勞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5、負責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工作,流動就業統計工作,臨時工調配費核繳工作。
拖欠工資找勞動局有什麼用
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法律法規執法監督部門,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找勞動行政部門解決是對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