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衛生事業的性質
衛生事業是國家和社會在防治疾病、保護和增進居民健康方面所採取的綜合性社會公益行動。是一個復雜的、龐大的組織系統,在這個系統中有不同層次的子系統,各層次及各子系統之間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約的關系。這些關系受系統內的影響,更受系統外因素的制約。因素包括社會制度、經濟基礎、管理手冊水平、文化背景、人口狀況、科技發展水平、生態環境等。
衛生事業管理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衛生管理職能,合理分配衛生資源,為居民提供衛生服務,保障衛生事業發展的活動。包括制定衛生政策,籌集和分配資源,建立衛生服務組織,健全衛生保障制度,提供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協調社會各方面資源等一系列管理活動。
衛生事業的定義:是指為增進人民健康所採取的組織體系、系統活動和社會措施的總和,這些組織和活動以追求社會效益為目的,由政府領導並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
衛生事業的特點:
1、政府在衛生事業中發揮主導作用。
2、衛生事業以維護和增進人民健康為目的。
3、衛生事業服務全體人民。
4、衛生事業的系統性和復雜性。
法律依據;
(一)衛生法是國內法 基於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上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的衛生事業與管理也有著極大的、甚至是本質的差異。因此,衛生法不是一般國際社會所工人的國際法,而是由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憲法為依凱前據所制定的適用於本國的法律規范。作為國內法,衛生法不具有國際效力,不需要國際公認。
(二)衛生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從衛生法所調控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過程來看,衛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會關系主要有:第一,調整國家中央與地方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許可權和分工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調整政府與醫療機構的關系。例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系即醫患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調整政府與從業人員的關系。例如,《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等等。
第五,調整政府與葯品葯械經營企業的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憑《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等等。
(三)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
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系。在這一關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權力的行使是一個必要條件。一方面,政府是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動的主體;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一經成立,其行為就具有某種強制力,因此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和程序。當然,衛生行政法也給予衛生行政關系的其他主體一定的法律地位,規定其活動權利與活動的方式,使其符合國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四)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畢孫宏
作為衛生法,國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這一武器來控制和杜絕傳染性疾病和不利於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國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維護國家衛生事業的社會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場化」歧途;再次,是通過立法,使有關部門能夠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時,有法可依、組織協調、工作有序,以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後,是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國家衛生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