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家屬補貼的規定
浙 江 省 人事廳
文 件
浙 江 省 財政 廳
浙人薪[2000]70號
浙財行[2000]60號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部屬在浙各單位:
為了加強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管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的基本生活,解除工作人員的後顧之憂,針對各地反映的部分享受遺屬補助的條件難以界定、已失去補助條件的遺屬繼續冒領補助費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的補助規定作適當修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人員的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定期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周歲,無經濟來源的;或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二)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周歲,無經濟來源的;或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與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滿18周歲、無生活來源;或雖滿18周歲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學工作的)、中專、技校、中學讀書無生活來源的;或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四)工作人員生前撫養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周歲、無生活來源;或雖滿18周歲,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學工作的)、中專、技校、中學讀書無生活來源的;或因病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一)機關、事業單位死亡的工作人員,系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的配偶每人每月補助29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的配偶每人每月補助 25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補助23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撫養的子女;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200元,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160元。
上述補助標准已考慮了各項物價補貼因素,因此,物價補貼不再發放。
三、對以下幾種人員應及時停發或不發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遺屬已經去世。
(二)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後。
(三)死者遺屬被判刑、剝奪政治權利、勞動教養的。
(四)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已作為其他親屬的遺屬領取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
(五)死者生前供養的子女中,系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超生的。
四、對死者生前患病期間所造成的遺屬經濟困難,可根據其困難大小,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不超過本人2個月基本工資的一次性補助。
五、需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須由遺屬提出申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申請表》(附後),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組織審查提出意見,經縣以上人事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後,發給由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證》,從工作人員死亡的次月起按月發給,至遺屬失去享受補助條件時止。
在本文下發前已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要補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證》。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經費,在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八、本通知從發文之月起執行。我省原有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浙江省人事廳局
浙江省財政廳
二OOO年四月二十日
⑵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政策
各地政策大同小異,以江西省為例:
一、享受遺屬生活補助人員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死亡後,其生前主要負責供養的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生活補助。
(一)父、母(包括撫養工作人員長大的撫養人,下同),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又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雖然不滿上述年齡,但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下同),年未滿十八周歲,或雖已滿十八周歲,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學歷層次學習的。
或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遺屬生活補助標准
(一)部分老紅軍配偶的生活補助標准
1、范圍:建國前參加革命,因照顧老紅軍身體及家庭困難等,經組織決定於1952年至1955年間復員、退伍,現仍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老紅軍配偶。
2、標准: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遺屬的生活補助標准
1、機關事業單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去世後,其配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去世後,其配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遺屬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後,其遺屬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390元。
(三)過去部分遺屬享受的糧貼等補貼此次全部歸並至以上遺屬生活補助標准內。
(四)上述經費由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作為其他親屬的遺屬領取了遺屬生活補助的,不得重復領取遺屬生活補助。
(二)在計算遺屬生活補助時,如有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三)遺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補助。
(四)國有企業離休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遺屬的生活補助標准,可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五)發給遺屬生活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生活補助。
四、辦理程序
(一)省直單位辦理程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不能書寫的可委託其他親屬代寫)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核實情況並報主管部門審批後發放。
(二)各設區市辦理程序由當地自行確定。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2)濟寧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是多少擴展閱讀:
媒體報道:
哈爾濱市事業單位提高遺屬困難補助標准
2016年01月04日09:18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哈爾濱日報
記者從哈爾濱市人社局獲悉,哈市《關於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日前下發並施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哈爾濱市直和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由51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自2015年1月1日起,其他縣市(含雙城區)由44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市人社局核准;各區、縣(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區、縣(市)人社局核准。
參考資料:新建區人社局 · 信息公開-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補助范圍標准
⑶ 公務員、事業人員、國企,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貼有多少呢
最先要改正一個錯誤觀念,並不是僅有公務人員身亡後才有撫恤金等補助,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要求,只需是交納了社保的中國公民身亡後都是有相對應的補助。自然,國家公務員、事業編制、企業員工的補助標准會出現顯著的不一樣。此外,死亡方式不一樣,補助標准也不一樣,因工身亡的補助標准顯著高過病故或非因工身亡。
第一,介紹一下公務員病故後的補貼標准。國家公務員(參公人員)病故後,撫恤金的標準是全國各地統一
比如,2021年因工身亡,能夠取得43834×20=876680元,略低國家公務員,高過事業編制。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
比如,浙江省2020年員工月平均收入為5960元,能夠取得35761元。
3、供奉家屬撫恤金(遺屬補助)依照員工自己薪水的一定佔比發送給由因工身亡員工死前給予關鍵收入來源、無工作工作能力的家屬。標准為:另一半每月40%,別的家屬每個人每月30%,獨居老人或是棄兒每個人每月在以上標準的基本上提升10%。
⑷ 行政事業單位遺屬困難補貼每月是多少
有的地方行政事業單位遺屬困難補貼每月從50元,隨著這么多年最多有的漲到1050元,還有的拿400元左右,具體各個地方每月拿多少不了解,你是哪裡不知道,有時間到當地政務中心社保功能區問問,不過你每月領多少,你自己應該知道,都打在你的銀行卡上,莫非卡不在你手裡,被你的至親領走,錢沒給你,若這樣的話,可去當地政務服務中心社保功能區找領導反應,追回自已應得的,不然你怎麼不知道自己每月拿多少錢呢?至於要是外人,關不關心遺屬補助無所謂。
⑸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按什麼標准
按照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遺屬補助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陝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5)濟寧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是多少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⑹ 山東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的規定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補助對象第一條父親到了年齡是可以享受補助的。
以下是山東省關於遺屬補助的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
魯人社發[2012]23 號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養死者長大的扶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6)濟寧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是多少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的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⑺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按什麼標准。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人事局、財政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你們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下發執行,並報我們備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者定期的補助。多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為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多作貢獻,根據現在的情況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之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發後,原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規定自行廢止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⑻ 山東省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政策
遺屬補助標准參照《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政策》,如下:
為解決機關事業單位死亡職工、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我省從2005年建立省屬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制度。
補助對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父親(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丈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8)濟寧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是多少擴展閱讀:
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⑼ 山東省內,單位向職工遺屬支付生活補助費的規定有哪些補助標準是什麼謝謝!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末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一、補助標准: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月人均收入不足130元的,補到130元;孤身一人,無收入或月收入不足170元的,補到170元。家住農村的,可按當地農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慮,但補助額最高不超過上述標准。
二、計算遺屬月人均收入時應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不包括「〔1994〕國管財字條108號」文規定的對職工實行的糧價定向補貼)、離退休人員的各種費用。
三、其他仍按《國家人事局關於轉發北京市〈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貼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0〕國人工212號)執行。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在中央國家機關及在京事業單位執行。我局1998年8月18日印發的《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1988〕國管財字1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