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除了拿20個月的工資,還能領到什麼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以後死亡的,按照死亡原因有不同的撫恤金政策,同時還有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余額、喪葬費、職業年金等可以領取。
1、事業單位撫恤金標准
事業單位人員死亡撫恤金分兩種標准, 一是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是 事業編制人員病故的,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在職死亡)或基本離退休費(退休死亡)。在職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數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 注意事項
一定要區分不同死亡原因 ,因為撫恤金差額很大 ,另外注意退休費是基本退休費不是現在發放到手的工資額,可能需要扣除一些津貼等非基本退休費項目。
喪葬費,南京應該是6000元。如果配偶沒有固定收入,還可以申請遺屬補助。
撫恤金有四部分:(1)40個月基本工資;(2)3個月全工資;(3)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4)喪葬費800元。由財政承擔。
除此之外對於遺屬還可以領到遺屬補助。兩個標准:城鎮居民每月290元;非城鎮居民每月270元。這個需要到人社局申請。
根據相關規定:事業單位的的退休人員死後能拿20個月的基本退休金,還有5000元的喪葬補助和撫恤金,如果配偶無工作每月還有遺屬補助。其次就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都可以繼承;如果是事業單位"老人"也就是2014年10月以前退休人員,則沒有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
⑵ 國家工作人員死後還發幾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最新標準是:如果被評為烈士的,一次性補80個月基本退休費;因公死亡的,補40個月;病故的,補20個月;還有一次性補喪葬費3個月的退休費。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