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事業單位福利費使用范圍和標准
行政事業單位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1、本單位購置各種職工文體活動設施或器材開支.
2、對本單位舉辦食堂、醫務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事業的補助.
3、本單位在重大節日期間開展的面對全體職工的業余文體娛樂活動的相關開支.
4、對本單位職工的特殊困難補助.
5、對本單位職工的預防保健開支.
6、對本單位職工子女的兒童節日慰問.
行政事業單位福利費不得用於以下開支項目:
1、請客送禮
2、變相發放獎金、津貼
3、其他違反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行政事業單位福利費列支范圍大體上分為四類,包含了職工傷病補助、節假日慰問福利,各種活動的開支等等。
職工福利費:
職工福利費是指用於增進職工物質利益,幫助職工及其家屬解決某些特殊困難和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包括撥交的工會經費,按標准提取的工作人員福利費,獨生子女保健費,公費醫療經費,未參加公費醫療單位的職工醫療費,因工負傷等住院治療,住院療養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病假兩個月以上人員的工資,職工探親旅費,由原單位支付的退職金,退職人員及其隨行家屬路費,職工死亡火葬及費用,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長期贍養人員補助費,以及由「預算包干結余」開支的集體福利支出。
法律依據:
《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② 機關事業單位計提職工福利費比例
法律分析:行政單位應根據工資總額的2%(不含離退休費)計提福利費,一般要求先提後用、專設賬戶、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費提取標準的通知》 經研究決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費,從一九八七年一月起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全部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教齡、護齡津貼)的2%提取。據此計算,各單位統一按每人每月2.40元提取,以後根據工資水平提高的情況再作調整。在應提的福利費中,中央國家機關按每人每月2.10元留用,其餘0.3元交由勞動人事部統一調劑使用;事業單位按2.40元標准提取的福利費,全部由各單位按規定使用。福利費年終如有節余,可以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③ 機關事業單位計提職工福利費比例
行政單位應根據工資總額的2%(不含離退休費)計提福利費,一般要求先提後用、專設賬戶、專款專用。
④ 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基金如何核算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是按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二是按人員定額從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中列支提取的工作人員福利費都在專用基金中核算。但兩者有差別:職工福利基金主要用於集體福利的開支,如用於集體福利設施的支出,對後勤服務部門的補助,對單位食堂的補助,以及單位職工公費醫療支出超支部分按規定由單位負擔的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職工福利基金開支的其他支出。按規定標准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個人方面的開支,用於單位職工基本福利支出,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在有些具體支出項目上,福利基金和福利費也可以合並使用。
按結餘一定比例計提的職工福利基金,其會計分錄為:借:結余分配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按編制人數定額提取的工作人員福利費,其會計分錄為:
借:事業支出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使用時,其會計分錄為:借: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⑤ 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福利費計提比例
法律分析:根據現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相關規定,行政單位應根據工資總額的2.5%(不含離退休費)計提福利費,一般要求先提後用、專設賬戶、專款專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