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職人員不上班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的管理條例,和各地「吃空餉」清理有關政策規定,黨政部門、事業單位職工如果長期無故不上班,不履行請假手續,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應停發各種工資福利補貼,並追回以前違規發放的工資福利,包括「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事、因病請假,都必須履行相關手續,並按規定提供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回原單位工作。長期請假的,按規定扣除一定比例工資,並扣發績效、獎金。如果手續不完善,或者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對待。拒不回原崗位的蘆裂,按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開除公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外兼職的,一般期限為兩到三年,在兼職期間,應於單位並嘩吵簽定相關協議,並按協議執行。逾期不歸的,應予開除公職。同樣,根據以往地方出台的「停薪留職」政策外出創業的,在合同到期後也應按時回原單絕侍位工作,如果逾期不歸的,按協議和相關人事規定辭退或者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⑵ 機關事業單位長期不請假無故曠工著怎麼處理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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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聘用合同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長期脫崗如何追責
法律分析:脫崗可以是曠工,也可以是遲到或者早退,還有是工作時間離崗,這些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責。如果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