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的崗位是如何定級的
1、事業單位中有三種崗位,每種崗位的定級是不一樣的,比如說事業單位的管理崗,有十級,那麼最高就是能從十級升到一級,對於專業技術崗位的話,最高則是可以從十三級晉升到一級,這個分別對應了初級、中級和高級,對於工勤崗位的話,技術工可以從五級晉升到一級。
2、雖然說是這么說扮敗碧,但是目前事業單位的晉升制度還不完善,還在試行職級並行制度,並沒有正式開始實施,所以很多事業單位的晉升都是非常難的,一般來說,想要升到管理枯滾一級,一般後面就轉到行政編制了。管理一級相當於正部級。對於副處級以上的幹部來說,行政編和事業編的身份上的差別不大。
管理崗位:十級對應的職務為辦事員;九級對應科員;八級與七級分別對應的是科(鄉)級副職、正職;六級與五級,則是分別對應處(縣)級的副職、正職;四級與三級則是跟廳(市)級的副職、正職對應;至於二級、一級,分別對廳舉應的是部級副職、部級正職。
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對應的是十三級到十一級;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則是對應十級到八級;至於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則分為副高、正高兩種情況,其中副高對應的是七級到五級,而正高對應的則是四級到一級。
工勤崗位:除去普通工之外,技術工從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分別對應的是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務越高的情況下,獲得的薪資待遇會增加,同時也體現了技能水平的提升。
2. 事業編制定級定崗是在什麼時候是轉正後才能定崗嗎,定崗可以字跡選擇管理崗還是行政崗嗎
事業單位的管理崗還是技術崗真的沒什麼區別,技術崗可以評職稱,可能還好些
3.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後任職定級的有關政策
1、轉正定級問題(無相關文件,是約定俗成的處理辦法)
新錄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應及時予以轉正定級,根據政策落實相應的工資待遇。
新錄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程序是:試用期滿由所在單位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的德才表現和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提出轉正定級意見報人事局。
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轉正定級,按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
2、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天津市事業單位職能定級什麼時候擴展閱讀:
試用期福利待遇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
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由於兩者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
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用人單位說了算了。這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里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
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