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編有哪些單位
事業編單位有如下:
1、教育事業單位。
高等教育事業單位、中等教育事業單位、基礎教育事業單位、成人教育事業單位、特殊教育事業單位、其他教育事業單位。
2、科技事業單位。
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社會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綜合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其他科技事業單位。
3、文化事業單位。
演出事業單位、藝術創作事業單位、圖書文獻事業單位、文物事業單位、群眾文化事業單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 、報刊雜志事業單位、編輯事業單位、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其他文化事業單位。
4、衛生事業單位。
醫療事業單位、衛生防疫檢疫事業單位、血液事業單位、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衛生檢驗事業單位、其他衛生事業單位。
5、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托養福利事業單位、康復事業單位、殯葬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6、體育事業單位。
體育競技事業單位、體育設施事業單位、其他體育事業單位。
Ⅱ 哪些單位有事業編制
科研單位、教育單位、文化單位,新聞、廣播、出版單位,衛生單位,體育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單位,社會福利單位,環境保護單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業單位。
編制分類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使用事業編制,但須參加公務員考試;如設區市的城管
2、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如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學校等。
3、差額撥款事業單位
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
4、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設計院等。
實施范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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