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多少個月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精神,日前,我市調整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調整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發放標准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
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執行;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
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
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
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
按原渠道解決。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Ⅱ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需要多長時間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2]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Ⅲ 事業單位職工病逝撫恤金多久才能發放下來
只要一切審查手續辦理清楚,基本上一個月左右停發病逝人的工資,就可以撫恤金
Ⅳ 事業單位公務員撫恤金如何發放
事業單位的撫恤金由民政部發放。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離休幹部撫恤金。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Ⅳ 撫恤金發放時間的有哪些規定
般是7月份發一次(上半年),來年的1月份發一次,(下半年)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Ⅵ 事業單位撫恤金一般是第幾個月開始發放
1、撫恤金發放: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2008]42號)文件規定: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2、遺屬補助:各省標准不一樣,以筆者所在的江西省為例,根據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中共江西省委老乾局、江西省人事廳、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老紅軍配偶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贛人發[2008]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1、機關、事業單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44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75元。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70元;因病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60元。國有企業離休幹部去世後,其無固定收入遺屬的生活補助標准,參照上述標准執行。上述調整後的標准均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經費來源按原渠道列支。
3、發行時間從2月起執行,路5月發的話會補起的。
4、本來的規定是4個月生前工資(全額)的規定沒有聽說過。
5、事業單位工資從2006年7月起已經改革,如果現行工資是兩項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則應當是最新工資標准。
5、遺屬補助一般來說高於當地低保水平,所以申請低保懶得到批准。
Ⅶ 關於事業單位死亡撫恤金的發放
那就得看文件是從什麼時候執行的,
如果文件從2008年7月份開始執行,
你要不回來的,
如果從2008年1月執行,
你肯定能要回來的.
明白了嗎?
我看過那個文件,但是一般地區都是企業執行,事業單位不執行,我們這到現在事業單位還執行10個月的標准呢.企業早就執行20個月的標准了.沒辦法,
Ⅷ 一般去世人員喪葬撫恤金多長時間能發放
撫恤金做為國家為了撫慰死者家屬,照顧其困難而做的一種幫扶方式很有必要。
撫恤金發放時間一般情況需要一周時間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就可全部發放,當然這種撫恤金的發放是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如工資系統來做為退休人的審批工作,而人事科的人員則來審批死亡撫恤金,並向人社局工資福利科提交工資系統列印出來的相關表格,審批一般會很快,然後蓋章即可。但是要把審核通過的死亡人員的死亡證明和火化證交給人事科並遞交給單位財務,然後由財務把撫恤金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上。
撫恤金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標准去發放;並由民政部門代表政府來發放撫恤金,當然企事業單位發放撫恤金的這種行為並不在行政訴訟范圍內;對於像對象,范圍,數額等這些按規定應當發放的沒有發或者拒絕發的,就屬於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發放的行為了。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特殊人員及傷殘或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的費用稱為撫恤金。而只有依靠死者生前撫養的直系親屬,才有資格享受撫恤金。單位主要負責依據法規規章發放撫恤金,而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的部門則負責分配並授與_象。
我國撫恤金分為傷殘撫恤金和死亡撫恤金兩種,死亡撫恤金所發放的對象有英雄烈士、因公殉職的人的家屬。公民有權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可以月為時間單位按直系親屬人數給予撫恤費,直到其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公務人員退休後死亡的,按照國家規定,只要經過相關系統進行嚴格審核,待審批通過後,會對死者家屬發放一定的撫恤金,當然撫恤金的多少也是有國家機關所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