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工作餐的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1、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赴外單位執行公務,接待單位嚴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請。本市各單位間的工作人員公務往來原則上回本單位就餐,確需接待單位安排就餐的,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在職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單位供應工作餐。接待單位應嚴格控制陪餐人數。2、工作餐的標准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過30元。
法律依據:《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 第七條 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額的20%的,對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2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㈡ 政府工作餐標准
工作餐的標准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過30元。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辯型盯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攜和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租畝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